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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7月,被告孫某駕駛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與原告親屬劉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自行車碰撞,造成劉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認定,被告孫某承擔全部責任。孫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50萬元,在被告C保險公司投保公路貨物運輸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500萬元,免賠額100萬元)。各方對賠償問題協商不成,死者劉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孫某、A、B、C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15萬元。
被告A、B保險公司均同意在其賠償限額內賠付。被告C保險公司辯稱:1、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特別約定中列明“本保單所保車輛為營運貨車(不含水泥攪拌車、自卸車及特殊結構車型)”,本案被告孫某駕駛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屬特殊結構車,不屬于保單所保車型,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2、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特別約定中列明“本保單的附加險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萬人民幣”,本案應在扣除絕對免賠額100萬后進行賠付。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涉案車輛是否屬于被告C保險公司承保車型;2、被告C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主張100萬免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孫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分別在A、B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被告A、B保險公司應當在各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9.8萬元,被告B保險公司在其賠償限額內賠付50萬元。
一、關于涉案車輛是否屬于被告C保險公司承保車型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C保險公司在作出保險承諾前,有義務對承保車輛的性質與險種是否相符進行審查,對經審查車輛性質與險種不符的,完全可以拒絕承保,從被告C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來看,投保人在投保時已經向被告C保險公司提供了車牌號、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等信息,被告C保險公司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車輛屬性的狀況下仍自愿承保,視為認可涉案車輛系承保車型,即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C保險公司的抗辯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告C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主張100萬免賠的問題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本案被告C保險公司提供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特別約定中列明的“本保單的附加險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人民幣100萬”系格式合同文本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庭審中,被告C保險公司僅提交保險單及保險條款,未提交有投保人簽名的投保單、回執單等證據證實其已向投保人送達保險條款并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院判決被告C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險賠付范圍外向原告支付45.2萬元。判決后,被告C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險人的提示與說明義務是《保險法》的核心條款,是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前,應向投保人提示、說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真實含義。由于保險業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一般投保人對于保險合同中保險術語的含義不甚了解。加之保險合同多以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投保人對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誤解,導致被保險人、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得不到預期的保險保障。基于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擁有專業技術優勢的保險人應當對涉及對方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條款進行說明,以使最終成立的保險合同建立在雙方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含義的基礎之上。
根據保險業的慣例,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有在特定情況下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如果保險人與投保人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的同時必須附上格式條款,便于弱勢一方的投保人及時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以決定是否投保。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需要對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要求的說明效果較第一款對格式條款的說明更加嚴格,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實踐中存在保險銷售業務員錯誤引導比如口頭承諾與合同條款不符、投保流程不規范比如僅收取保費未簽署投保單等情況,保險人應以“實質合規”為標準,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避免形式化操作以規避風險。另外,保險人應盡到審慎核保義務,在承保前應當對投保標的如車輛、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等進行合理審查,以評估風險并決定是否承保。投保人亦應通過如實告知投保標的情況,主動行使知情權,出險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等來降低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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