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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的一審判決出來了,駕車撞死這一家三口(30來歲的父母和11月大的嬰兒)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一個核心問題,也是一個特別簡單的問題:
這個罪犯該不該殺?
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也不復雜,就從三個方面來。
第一個方面:犯罪事實是否符合死刑判決標準?
一審判決書寫的很清楚,【對被告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為什么說寫的很清楚,這句話里兩個“以”字不是筆誤,而是嚴謹的句式,對被告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
這個罪犯的罪名就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他干了什么呢——這里不能看法律公文,因為那些冰冷的公文極大程度上淡化了該罪犯的犯罪事實。
說人話就是——2024年10月2日18時30分左右,他駕駛電動汽車和女朋友因“鸚鵡何時開始學舌”問題吵起來了,他認為鸚鵡是五六千年前學舌,女朋友認為鸚鵡學舌時間更晚……就因為這么個狗屁事,他生氣了,認為對方是杠精……
國慶期間,路上有些堵車。等到綠燈亮起時,這人忽然開始爆發了,他把電門踩到了底,時速超過了80公里,而當時所在路段限速為40。
見此情景,女朋友嚇壞了,趕緊放下面子道歉“我錯了,前面有人,慢點慢點”。
他贏了。
他暫時滿意了。
但松開電門之后,又再次踩到了底。
誰也不知道他為什么要在“贏了”之后重新發狂——乘勝追擊嗎?
還是——惡行被妥協之后會變本加厲的人性?
總之,這一次,速度被提到了126公里每小時。
兩秒后,正在過馬路的一家三口——被撞。
那個小嬰兒當場被撞死,父母后來送醫搶救,沒救回來,都死了。
一家三口——我們社會的主流家庭結構,頂梁柱——瞬間灰飛煙滅。
原因是——因為爭辯鸚鵡何時會學舌而生悶氣并短暫獲勝卻越想越氣的一個神經病……
在限速40的、國慶期間的、行人不少的,道路上,以126的時速(有人披露這個速度被他足足踩了14秒)沖撞無辜路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人死亡,且不止一人死亡,罪得其所。
而對于這種犯罪,有關法律適用條款就是“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二個方面:犯罪發生之后是否真心悔過?
那為啥一審判決是死緩而不是死刑立即執行呢?
其實法院在判后答疑里面說得也很清楚:
首先罪犯曾經展示過自己這輛電車的加速性能,他知道這臺加速猛獸有多猛;
其次罪犯在景德鎮生活工作多年,他知道昌江大道當時有很多路人;
最后罪犯在同車人勸阻之后不管不顧,對于“殺人”后果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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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法院也認為“該殺”。
但,法院后面又說——罪犯的心態是“間接故意”。
也就是說,在主觀上他有清楚的犯罪認知,知道自己這么做很危險;在主觀上,他主要是“想贏”“想震懾自己的女友”但并不是“有意殺人”。
寫到這里,我相信很多人都和我陷入了一樣的困惑:
我們生活在一個客觀存在的物理世界,發生了一起客觀上結局慘烈的刑事案件,客觀上30幾歲的爸爸媽媽和11個月大的寶寶被不知道哪來的神經病撞成了碎片……
然而法院審理之后認為那個神經病在主觀上只是“間接故意”。
而就因為這個所謂“間接故意”,即便法院也認為此人罪該當誅,卻還是判了個死緩……
11月大的嬰兒或許不明白,但3歲的孩子肯定明白一個簡單的道理:
一個人犯了大錯,他說他不是故意的,就行了嗎?
而且庭審期間這人對很多犯罪事實根本不認,直到視頻證據拿出來才啞口無言,他殺死三個人之后,清醒過來了,有了求生的欲望,為此不惜狡辯撒謊……
如果他但求一死,我還敬他20歲的“熱烈”……什么東西嘛?
第三個方面:是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換句話說,了解案情前因后果的人民群眾是否贊成對一名罪犯進行合乎情理與邏輯的極刑判決?
僅從正常人的正常情感來說,我相信沒有一個正常人在這個案子面前高呼“我反對”。
從所謂的惡劣社會影響來看,到底什么樣的惡行才算是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呢?
以證據確鑿的危險方法撞死了正值美好的三口之家——我不得不小人之心了——假設這三口之家是位高權重之家——這個罪犯還會僅僅是判死緩嗎?
那這所謂的“社會影響”,到底是誰的影響?
這判決,影響的又到底是誰?
這樣的判決,或許經得起現實的唾沫,可它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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