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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移風易俗,守護家庭溫情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起點。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廣大家庭都要弘揚優良家風,以千千萬萬家庭的好家風支撐起全社會的好風氣。”家庭文明建設事關社會風尚,治理高額彩禮、推動移風易俗,正是弘揚優良家風、促進社會文明的重要實踐。
近年來,高額彩禮現象引發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布典型案例、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等多種方式,著力治理高額彩禮問題,著力引導公眾樹立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的婚戀觀,為培育文明新風尚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征集、認真研究基礎上,發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裁判標準,回應社會關切。
這五個典型案例,涵蓋多個社會關注度高、具有典型意義的涉彩禮糾紛情形:既包括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給付的性質認定,日常消費支出與彩禮的區分,也涉及“閃婚”后拒絕共同生活、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不同情形下的彩禮返還規則。同時,案例中明確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彰顯了司法嚴厲打擊婚騙行為、維護社會誠信的鮮明態度。
購車購房款能否算彩禮?
——司法明確: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具有彩禮性質
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的彩禮種類、項目不同。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李某相識戀愛。趙某按照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同年3月雙方發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后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且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6.6萬元及購車款15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關于趙某給付的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可以確定給付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亦屬于彩禮性質。趙某與李某雖訂立婚約,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某在舉行婚禮后不足一月即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尚未開始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對趙某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予支持。
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彩禮;15萬元購車款結合證據可認定為以婚姻為目的給付,亦屬彩禮性質。現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孕育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17萬余元,對李某關于該購車款系贈與的主張未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判斷財物是否屬于彩禮,應結合當地習俗、給付目的、財物價值等綜合認定。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款項給付,即便名義為購車、購房,亦可按彩禮規則處理,但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孕育情況等事實,公平確定返還數額。
日常轉賬是否屬彩禮?
——厘清邊界:戀愛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
戀愛同居期間的轉賬、消費,能否算作彩禮要求返還?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
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2022年下半年,劉某(男)與張某在網上相識并戀愛。2023年3月張某到劉某家共同生活,5月舉辦婚禮,10月分手。其間,劉某向張某多次轉賬共計31500元,其中包括五筆金額為520元的特殊含義轉賬。張某亦向劉某轉賬4500元。雙方轉賬均未備注用途。劉某以上述款項系彩禮性質為由,起訴請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的情況、劉某的特殊轉賬金額、張某為家庭的開支、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等,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并非劉某單方面為共同生活付出。劉某同樣認可張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有購買床上用品及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綜上,法院認定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并不具有彩禮性質,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表示,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表情達意的小額轉賬不屬于彩禮范圍。在具體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厘清雙方間的往來款項系為表達、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還是彩禮,從而適用相關規則予以處理。
未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彩禮要不要退?
——尊重事實: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是否一律返還?相關案例給出否定答案。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王某為締結婚姻給付彩禮20萬元,同年10月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后同居。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此后仍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后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全額返還彩禮。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孫某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視。分手后,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這一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最高法表示,審理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在當事人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借彩禮詐騙如何懲處?
——依法嚴懲:退賠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盧某存在多起婚約財產糾紛關聯案件。因案發時間接近,盧某在執行程序中拒不歸還彩禮,人民法院經綜合分析認為盧某可能涉嫌騙婚,遂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及相關證據。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查明,2021年至2024年期間,盧某以相親、訂婚為名,通過索要見面禮、結婚彩禮、借款等方式,先后騙取胡某、李某等8人財物共計63萬余元,伙同其母親共同騙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財物共計45萬余元,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審理法院認為,盧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決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照違法所得退賠各被害人損失。
最高法強調,當事人以索要彩禮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不僅要退賠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雖然此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經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但并不排斥刑事責任的承擔。人民法院通過這一典型案例向騙取彩禮的違法犯罪行為鮮明“亮劍”,對凈化社會風氣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見習記者:孫陳亦
責任編輯:孫林林|聯系電話:(010)67550939|電子郵箱:fyxw@rmfyb.cn
新媒體編輯: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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