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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孩子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平輿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參與聚眾斗毆并且造成他人重傷。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平輿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故意傷害罪嗎?不是應該屬于聚眾斗毆罪嗎?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如何認定?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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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平輿縣看守所地址:平輿縣南環路(G328)與蘭羅線(S218)交叉口向南3.3公里轉向西200米路北。
導航:平輿縣氣象局
乘車路線:平輿縣汽車客運北站乘坐平輿9路公交車到清河大道辛店路口站下車,向南步行3公里。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平輿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論處。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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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的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那么,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
根據刑法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首先,本規定屬于法律擬制。所以,行為人在斗毆過程中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所謂致人重傷、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毆的對方成員重傷、死亡,斗毆行為導致本方成員重傷、死亡的,也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成立偶然防衛的情形除外)。
其次,鑒于聚眾斗毆的特殊性,根據責任主義原則,只應對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毆者和首要分子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對其他參與者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況下,也不宜將所有的斗毆者均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僅應對首要分子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況下,斗毆雙方的所有參加者都成立故意殺人罪,這有悖于刑法的謙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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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刑法第292條僅處罰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如果一般參加者或者旁觀者的行為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的,不能適用該擬制規定,而應根據其行為所符合的犯罪構成認定犯罪。例如,甲在一旁觀看A、B雙方的斗毆行為時,發現A方成員X為免遭毆打而逃離現場,甲突然撿起一塊石頭猛砸X的頭部,導致X死亡。對甲應直接適用刑法第232條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此外,參與斗毆的行為人以殺人故意殺害他人的,直接適用刑法第232條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殺人之外的斗毆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則應當實行并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平輿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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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輿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平輿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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