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晚的文章介紹了江西景德鎮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從事件細節可以清楚地看到,肇事者廖某宇視他人生命為無物,撞死一家三口——其中包括出生僅358天的嬰兒——卻毫無懺悔之心,事發7個月后才在庭審為了一紙諒解書假惺惺地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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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孽畜,是不配活在這個世上的。
今天上午,景德鎮中院宣判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宣判之后,法院回答了四個問題——
其一,廖某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屬于間接故意,而不是過失;
其三,自首;
其四,綜上,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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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它就回答了一個問題:為什么廖某宇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從這份答疑可以看出,判死緩的理由是“自首”:案發后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交代罪行。
根據法律規定,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必須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這個邏輯,廖某宇“自首”并非免死的充分條件。
更何況,他在案發現場揚言說被撞的三個人全死了也不會“吃槍子兒”,他因為這個原因才坦然在現場等候警察。
事實上,只要是一個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根本就跑不了。
因此,廖某宇的“自首”與悔罪無關。
如果因為這樣的“自首”就可以免死,那么,任何以汽車為工具、以極限超速為手段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就都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了。
事實上,犯下此類罪行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并不少——
2008年,成都孫偉銘醉駕致4人死亡,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2014年,安徽陳運醉駕超速致6人死亡,被蚌埠中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019年,上海陳立偉超速撞死5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2021年,大連劉東闖紅燈致5人死亡,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廖某宇案與他們有什么區別呢?他沒有醉駕,沒有闖紅燈,撞死的人也比上述案例要少。
但這同樣不是免死的理由。醉駕、闖紅燈和廖某宇的憤怒,都只是情節而已,本質上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至于死亡人數,法律上也沒有具體的數量規定。
反正我是找不出廖某宇可以免死的必然理由。
判決公開后,網友們一邊倒地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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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認為,判死緩就已經屬于最重了,“如果不是迫于輿論壓力,廖某宇這種情況,若其再更加積極賠償,有可能判無期甚至有期徒刑”。
這種說法貌似理性,但實際上忽略了廖某宇的主觀惡意和客觀上仍然存在的社會危害性。
坦率地說,此案中的兩個細節就可以確定應該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一是他在案發現場談笑風生地說被撞死的嬰兒頭挺硬的,把他的車窗都撞破了;二是他的家人威脅遇難者家屬。
有一位網友評論說,當他看到各種新聞報道中反復強調廖某宇在車內與女友激烈爭吵時,他就知道廖某宇死不了了。
廖某宇今年21歲,判死緩,大概要不了50歲就可以出獄。這樣的孽畜在監獄那種環境里,只會變得越來越壞。將來他出獄之后,不排除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
宣判之后,遇難者家屬當庭表示將申請抗訴。
景德鎮檢察院會接受他們的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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