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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磊、李婷夫婦因不具備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2014年與父親王建國及其配偶張秀蘭商議,借用二人名義向甲置業公司購買一號房屋(限價商品房)。
購房過程中:
全部房款119萬余元、裝修費3萬余元及各項稅費均由王磊、李婷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王磊一家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
產權登記在王建國與張秀蘭名下,各占50%份額。
2017年,張秀蘭去世。2020年,王磊與父親共同辦理公證,王建國自愿放棄繼承張秀蘭名下50%份額,該部分產權由王磊繼承。至此,王磊實際持有房屋50%份額。
此后,王磊起訴父親,要求:
返還其代付的另50%購房款(約59.7萬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40萬元;
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及裝修損失2萬元。
王建國辯稱:“我不知道誰出的錢,買房的事我不清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支持返還購房款597,216.94元;
? 駁回增值損失、利息、裝修賠償等全部其他請求。
即:借名買房雖成立,但因違反政策無效,僅退本金,不賠增值。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全部購房款由原告支付;
房屋由原告長期占有、使用、裝修;
被告自認“知道用其名義申請”,僅稱“不知后續細節”;
→ 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借名合意。
但借名購買限價房行為無效
限價商品住房屬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國家對其申購資格、轉讓條件有嚴格限制。
原告因無資格而借名購買,規避住房保障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合同法》第52條,借名協議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后,財產應返還,但損失不賠
被告未出資卻登記為產權人,應返還其名下對應房款;
但原告明知無資格仍操作借名,系主要過錯方;
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且已通過繼承取得50%產權;
→ 再主張增值、利息、裝修損失,于法無據。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限價房、經適房等保障性住房嚴禁借名購買!即使親屬之間,也屬無效;
合同無效≠血本無歸:可主張返還出資,但可能無法獲得房屋增值收益;
父母讓渡購房資格給子女,風險極高:一旦糾紛,可能“錢房兩失”;
若確需借名,務必評估政策風險——保障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法律紅線不可碰!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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