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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9年,張淑芬因無購房資格,借用外甥王浩然(其妹妹之子)的名義,購買乙單位分配的一號房屋(限價商品住房)。
該房由甲住宅合作社開發,總價約50.3萬元。
購房全過程由張淑芬操作:
分5次向王浩然賬戶轉賬54.6萬余元用于支付房款、契稅、維修基金、裝修等;
房屋交付后,由張淑芬裝修、購置全套家具家電并長期居住;
所有物業費、供暖費、水電燃氣費均由其繳納,并持有相關票據及卡證。
2016年,房屋取得產權證,登記在王浩然名下。
張淑芬多次要求過戶,王浩然未予配合。
更關鍵的是:2016年12月,王浩然與妻子劉雅婷協議離婚,將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給劉雅婷,并完成過戶。
張淑芬遂起訴,請求:
解除借名買房合同;
返還購房支出近60萬元;
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13.5萬元(評估價373萬-原價60萬)。
王浩然辯稱:“這是單位福利房,我只是向姨媽借款買房。”
劉雅婷稱:“我不是合同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解除借名合同;
? 王浩然返還購房支出597,495元;
? 王浩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3,135,000元;
即:借名人勝訴,實際獲賠超373萬元!
三、法院說理要點
雖無書面協議,但借名關系成立
銀行流水顯示張淑芬精準分筆支付全部購房相關費用;
王浩然曾自認“房款全由姨媽出”,后改口但無合理解釋;
多位親屬出庭作證,證實借名合意;
張淑芬持有家具購買合同、水電燃氣卡、多年繳費憑證,證明實際占有使用;
→ 形成完整證據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借款”抗辯不成立
50余萬元借款無借條、無利息、無還款期限,不符合常理;
王浩然關于首付款來源的陳述前后矛盾,取款記錄零散,不合購房習慣。
外甥擅自過戶構成根本違約
借名買房合同雖未到期,但王浩然通過離婚將房屋轉移至第三人名下,
表明其拒絕履行過戶義務,構成《民法典》規定的“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差價損失應全額賠償
合同解除系因王浩然惡意違約所致;
房屋已大幅升值,張淑芬若重購同類房產需多支出313萬元;
該損失屬于可預見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違約方承擔。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親屬間借名買房,即使無書面協議,也可勝訴——關鍵在證據閉環;
銀行流水+居住事實+證人證言+溝通錄音,四者結合可以維權;
借名人最怕“被過戶”:一旦登記人將房轉賣或贈與他人,維權成本劇增;
離婚不是避風港:用離婚轉移借名房產,法院仍可認定違約;
差價損失可主張!尤其在房價暴漲背景下,違約方可能面臨數倍于本金的賠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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