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7年,張志遠作為甲石油化工公司員工,享有購買單位集資建房的資格。因自己暫無購房需求,他與朋友王建國達成口頭約定:
將購房資格“轉讓”給王建國,由王建國以張志遠名義買房,王建國支付2萬元“資格轉讓費”。
雙方于2007年3月23日補簽《房屋轉讓協議》,明確約定:
王建國支付2萬元定金;
全部房款(186,962元)及稅費由王建國承擔;
房屋交付后歸王建國裝修、居住、使用;
張志遠須配合辦理一切手續,不得附加條件。
協議簽訂后,王建國依約支付2萬元,并直接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房款。2007年7月,一號房屋交付,王建國裝修入住至今,所有物業、水電等費用均由其繳納。
2015年,房屋具備辦證條件。王建國聯系張志遠配合過戶,張志遠卻提出:“要么給我30萬元,要么把房子還我。”
王建國無奈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轉讓協議》有效。
張志遠辯稱:簽協議時“喝了酒不清醒”,且王建國曾承諾“兒子排上房就還我”,但未提供證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2007年3月23日王建國與張志遠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
即:法院明確認可“購房資格轉讓+借名買房”協議的法律效力,為后續過戶奠定基礎。
三、法院說理要點
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有書面合同、2萬元收據、全額房款發票;
張志遠自認王建國付款、長期居住;
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
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涉案房屋雖為單位集資房,但性質屬經濟適用住房,非禁止交易類型;
協議未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亦未違反公序良俗。
實際履行情況印證協議效力
王建國支付全部款項、長期占有使用超15年;
張志遠從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現以“喝酒不清醒”抗辯,缺乏依據。
“資格轉讓”本質是借名買房的一種形式
法院指出,此類協議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只要不規避限購政策或損害公共利益,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單位集資房資格可轉讓?關鍵看房屋性質!若屬普通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通常有效;若屬保障性更強的政策房(如兩限房),則可能無效;
書面協議至關重要!本案勝訴核心在于有《房屋轉讓協議》+付款憑證+長期居住事實;
“喝酒簽協議”難成抗辯理由,除非能證明完全喪失意識;
對方多年默許后突然反悔,法院傾向保護實際出資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