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主播劉某與經紀公司解約后,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簽約能力不足、簽約時處于劣勢,以此要求認定合同無效或撤銷,該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主播劉某以簽約能力不足、簽約時處于劣勢為由主張解約的訴求,通常難以獲得法院支持,需從締約能力、合同公平性、實際抗辯效果三方面綜合判定。首先,從締約能力分析,當紅主播在網絡直播行業深耕多年,對行業認知和經驗具備一定水平,其締約能力并不比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弱,且簽約時可自主邀請專業法律服務團隊參與協商,所謂 “簽約能力不足” 僅是主觀抗辯,缺乏客觀事實支撐。其次,從公平性分析,平臺與主播的獨家合作存在對價交換:平臺為主播提供長期培訓、宣傳資源及演藝經紀服務,主播則借助平臺獲得流量與收益,合同中對主播的權利限制符合行業慣例,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最后,從實際抗辯效果來看,此類主張多為主播違約后的事后辯解,既無法證明簽約時存在脅迫、欺詐等可撤銷情形,也難以形成對抗合同效力的有效依據,法院通常不會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或支持解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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