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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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法初衷是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守護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但法律同時兼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滿足特定條件的行為人,即便構成該罪,也可能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那么,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有哪種情形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翁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明確:
對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獲得被害方諒解的,法院可以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焦點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問題。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在廣東省海豐縣經營某美食城,經營期間拖欠工人洪某等3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間的工資共計3.3萬元。后翁某出具欠條,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萬元價格出售名下房產一套。同月23日,海豐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資,翁某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勞動報酬,取得被害人諒解。2022年1月25日,海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翁某提起公訴。
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粵1521刑初4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翁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
為促使行為人盡早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六條第一款對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訴前、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能夠適用的從寬處罰規則作了進一步區分。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翁某欠薪的數額、人數超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標準相對較少,其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足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人民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周軍律師提醒,對于用人單位或個人,一旦出現欠薪情況,應積極與勞動者溝通協商,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及時履行義務;若已進入刑事程序,需在提起公訴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爭取從寬處理。若面臨相關法律風險,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規范處理,避免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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