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積極回應司法實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促推治理高額彩禮是移風易俗、培育優良家風、推進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對營造社會新風尚具有積極意義。希望通過這三批典型案例,能進一步加深對涉彩禮糾紛裁判規則的理解,自覺抵制婚騙行為,讓愛與尊重成為親密關系的主基調。
為婚姻給付大額款項視為彩禮
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彩禮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區的彩禮種類、項目不同。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于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如果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為目的向另一方給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視該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戀愛期間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
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可見,雖然消費性支出與彩禮均有表達、促進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別。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本次發布的一則案例中,劉某在同居關系結束后,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義的轉賬,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財物一方返還相應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認定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還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相識背景、共同生活情況、過錯等事實,予以綜合判斷。
本次發布的一則案例中,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后結婚10余天就借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并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
同時,如果當事人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構成犯罪,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本次發布的一則案例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久這一情況的涉彩禮糾紛作出不予返還彩禮的處理,更加清晰、直觀地體現了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適用標準。
典型案例
結婚為目的給付女方15萬元購車款
法院:按彩禮返還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李某相識戀愛。按照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趙某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于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2021年3月雙方發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后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6.6萬元及購車款15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于彩禮。關于趙某給付的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可以確定給付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亦屬于彩禮性質。趙某與李某雖訂立婚約,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某在舉行婚禮后不足一月即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尚未開始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對趙某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予支持。考慮彩禮的實際消耗以及李某曾有終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17萬余元。
最高法表示,彩禮作為習俗,其形式和內容也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發生變化。近年來,為締結婚姻,當事人除給付禮金形式的彩禮外,還存在給付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行為。該款項與禮金形式的彩禮同樣承載著給付一方對締結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審查在案證據基礎上,應當認定以婚姻為目的給予的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締結婚姻,可按照彩禮返還規則進行處理。
女子以結婚為由騙取多人彩禮上百萬
法院:構成詐騙罪
2024年3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盧某存在多起婚約財產糾紛關聯案件。因案發時間接近,盧某在執行程序中拒不歸還彩禮,人民法院經綜合分析認為盧某可能涉嫌騙婚,遂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及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發現,2021年至2024年期間,盧某以相親、訂婚為名,通過索要見面禮、結婚彩禮、借款為由,先后騙取胡某、李某等8人財物共計63萬余元,伙同其母親共同騙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財物共計45萬余元,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審理法院認為,盧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決被告人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照違法所得退賠各被害人損失。
最高法表示,當事人以索要彩禮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不僅要退賠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雖然此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經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但并不排斥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退賠時民事判決已執行部分相應扣減。該案向騙取彩禮的違法犯罪行為鮮明“亮劍”,對凈化社會風氣具有積極意義。
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綜合新華社、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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