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5:賭博罪,獲利4.5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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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高**、武**賭博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83刑初115號
獲利:4.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
一、被告人高**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武**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違法所得10757.09元、被告人武**違法所得45161元,由扣押機關晉州市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取保日期:2024.12.12
裁判日期:2025.04.16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份,被告人武**通過微信附近人添加好友的方式邀請好友進群,組織群內人員利用“河北天天麻將”APP,以微信充錢換分打麻將、斗地主的方式組織人員賭博。
2024年9月份,被告人高**、武**以上述同樣的方式組織人員利用“八方”APP推牌九的方式組織人員賭博,至2024年11月份高**不再組織人員賭博后,武**接手高**手中參賭人員和“八方”APP,武**繼續在微信群中組織人員利用“河北天天麻將”APP和“八方”APP以打麻將、斗地主、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經核查,高**涉案資金15.5萬元,盈利10757.09元,武**涉案資金50萬元,盈利45161元,高**、武**已全部退繳違法所得。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宣讀了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轉賬、微信聊天截圖、到案經過、前可證、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尹某俗、彭某加、秘某鵬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高**、武**的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高**、武**的行為構成賭博罪,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武**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高**、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無異議,均在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被告人高**、武**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武**犯賭博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違法所得的財物應予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高**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被告人武**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違法所得10757.09元、被告人武**違法所得45161元,由扣押機關晉州市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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