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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5年,甲金屬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在北京購買兩套房產(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為便于辦理銀行貸款,公司決定以法律顧問周立新名義登記產權。
購房全過程由甲公司實際承擔:
首付款、全部月供、尾款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敏賬戶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公司裝修、出租,租金收入歸公司;
物業費、供暖費等均由公司繳納。
2012年,周立新出具公證委托書,授權趙敏全權出售兩套房屋并收取房款。
2013年,甲公司與吳曉陽(購一號房屋)、林志遠(購二號房屋)分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總價分別為110萬元、315萬元,并明確:若買方無購房資格,可指定第三方過戶。
簽約當日,買方支付部分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鑰匙。雙方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周立新已單方面撤銷公證委托,過戶無法完成。
此后,周立新拒絕配合,甲公司遂起訴,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而吳曉陽、林志遠作為實際買家,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請求直接將房屋過戶至其本人(或其指定的乙裝飾公司)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吳曉陽支付剩余房款85萬元,周立新與甲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吳曉陽名下;
二、林志遠支付剩余房款230萬余元,周立新與甲公司協助將二號房屋過戶至乙裝飾公司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甲公司與周立新構成事實借名買房關系
雖無書面協議,但全部出資、長期占有、收益歸屬均指向甲公司;
周立新從未參與房屋管理,亦未收取租金,其“代持”抗辯更符合常理;
公證委托售房行為,進一步印證其僅為名義產權人。
買方系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應受保護
吳曉陽、林志遠簽約時持有有效公證書、房產證、付款憑證;
已支付大額房款、實際收房、裝修入住多年;
即使周立新事后撤銷委托,買方仍有理由相信趙敏有權代理——構成表見代理。
房屋應直接過戶給最終買方,避免程序空轉
甲公司作為實際權利人,本可先確權再轉售;
但其已與買方簽訂有效合同,且買方愿付清全款;
為減少訴累、保障交易安全,法院支持“跳過中間環節”,直接過戶給買方。
買方可指定第三方過戶,不違反限購政策精神
合同明確約定“可指定新買受人”,乙裝飾公司同意接收;
此類安排屬當事人意思自治,不構成規避限購的無效行為。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公司借名買房風險極高!一旦出名人反悔,確權過程復雜耗時;
買方務必核實“代持”真實性,僅憑公證書不夠,需審查出資、占有證據;
二次交易中,實際買受人應盡早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避免權利落空。
重要提醒:
本案中,若吳曉陽、林志遠未及時介入訴訟,甲公司可能先拿回產權后再漲價或毀約。“借名房”的買家,必須主動維權,不能坐等原業主處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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