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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陳志明因不具備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與其表兄趙建國口頭約定:
由趙建國以其名義向甲置業公司購買一號房屋(限價商品房),陳志明支付全部房款并實際居住,待可過戶時再將房屋轉至自己名下。
雙方于2013年4月28日補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房屋總價102萬余元;
若趙建國違約,需退還全部房款并支付50%違約金(51萬余元);
趙建國承諾其配偶趙麗華同意出售。
此后,陳志明:
向甲置業公司直接支付首付款55萬余元;
向趙麗華轉賬8萬元;
向趙建國支付定金及尾款共46萬余元;
繳納契稅、維修基金、登記費等全部費用;
自2013年5月起裝修入住至今。
但因一號房屋為限價商品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一直無法過戶。2023年,陳志明起訴,要求趙建國支付51萬余元違約金,理由是“拒不配合過戶構成違約”。
趙建國夫婦主張合同無效,不同意承擔違約金。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陳志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即:不僅不支持違約金,還認定《房屋買賣合同》自始無效。
三、法院說理要點
涉案房屋為限價商品住房,屬于保障性住房
其購買和轉讓受《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嚴格限制:
“取得產權證后5年內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政府回購。”
雙方簽訂合同時,房屋尚在5年禁售期內
私下買賣行為規避住房保障政策,破壞了限價房“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制度目的。
該類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 即使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對抗公共政策。
“借名買房”主張亦不被采納
原告起訴時稱是“買賣”,庭審中又改稱“借名”,前后矛盾;
即便屬實,借名購買限價房本身也屬無效行為,不能產生合法權利。
合同無效,則違約金條款無從適用
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限價房、經適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嚴禁私下買賣或借名購買!
即使全額出資+長期居住+親屬關系,法院仍可能認定合同無效;
5年禁售期內的轉讓,無論是否“善意”,均不受法律保護;
不要輕信“先住后過”“親戚幫忙”等口頭承諾,政策紅線不可碰!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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