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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志遠與李國棟系多年鄰居。2013年,李國棟取得北京市一套限價商品住房(一號房屋,71.17㎡)的購房資格,但因無力支付房款,主動提出由王志遠“借名”購買,并索要7萬元好處費。
2014年1月21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
王志遠以李國棟名義向甲公司支付購房款639,720元;
房屋歸王志遠所有;
李國棟在適當時機配合過戶。
協議簽訂當日,王志遠即以李國棟名義付清全部房款,并陸續支付物業費、供暖費、辦證費、稅費等共計27,725.32元,另向李國棟支付7萬元好處費。
2015年10月,房屋交付時,李國棟突然反悔,要求王志遠再加價30萬元,否則拒絕交房。此后,李國棟自行收房并出租,始終未將房屋交付王志遠。
2018年,房屋登記至李國棟名下,性質為“出讓/限價商品住房”。王志遠遂起訴,請求:
確認借名協議無效;
返還全部已付款項737,445.32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108萬余元。
訴訟中,乙公司評估:若一號房屋按普通商品房計,2019年市場價值約230萬元。但因系限價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且未來出售需補繳約58萬元土地收益金。
李國棟承認收到全部款項,同意返還本金,但拒絕賠償損失,稱“借名本身違法,風險應由王志遠自擔”。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確認雙方2014年1月21日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無效;
二、李國棟返還王志遠購房款、好處費、各項費用共計737,445.32元;
三、李國棟賠償王志遠經濟損失50萬元;
四、駁回王志遠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限價房借名協議因損害公共利益而無效
限價商品住房是政府面向特定低收入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具有專屬性、排他性。
→ 允許無資格者借名購買,破壞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雙方均有過錯,但出名人惡意更重
王志遠明知無資格仍參與借名,存在過錯;
但李國棟主動提議、收取好處費、事后反悔、擅自出租房屋,主觀惡意明顯;
→ 法院認定其過錯程度更大,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損失賠償不等于房屋增值,而是機會損失補償
因限價房不能自由交易,王志遠無法獲得完整產權或轉售收益。
→ 法院未支持其按商品房評估值計算的108萬損失,而是基于:
王志遠已全額出資;
房屋客觀升值;
存款利息遠低于房價漲幅;
李國棟先行違約; → 酌定賠償50萬元,體現公平原則。
已付款項必須全額返還
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李國棟對收款金額無異議,737,445.32元應如數退還。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限價房、經適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一律禁止借名!即使有書面協議也屬無效;
出名人反悔后擅自占有、出租房屋,將加重其過錯責任;
損失賠償≠房屋市價,法院通常酌定“機會損失”,遠低于評估值;
切勿輕信“內部指標轉讓”,政策房資格不可交易!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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