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0年6月,吳秀蘭因拆遷取得一號房屋的安置資格。同年7月5日,其與鄭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總價140萬余元出售該房,當日支付80萬元,余款待過戶時付清。房屋隨即交付。
實際上,鄭婷僅為名義買受人,真實購房人為其朋友林雪。全部房款由林雪支付,房屋亦由林雪實際占有使用至今。
2017年6月,三方簽署《借名房屋買賣合同確認書》,明確:
林雪系實際買受人;
已支付80萬元,后續又支付24萬元;
余款約31萬元于過戶當日結清;
鄭婷確認不享有任何權利。
2018年8月,一號房屋產權證下發至吳秀蘭名下。但吳秀蘭拒絕配合過戶,稱:
合同主體是鄭婷,林雪無權主張;
房價大漲,繼續按原價履行顯失公平;
屬于“情勢變更”,應解除合同。
林雪遂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吳秀蘭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林雪辦理一號房屋過戶登記;
林雪于過戶當日支付剩余房款312,970元,并承擔全部稅費;
駁回吳秀蘭要求解除合同的全部反訴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三方確認書已變更合同主體
《借名房屋買賣合同確認書》明確約定“權利義務由吳秀蘭與林雪享有承擔”,林雪系適格原告,合同相對方已實質變更為林雪。
房價上漲屬于商業風險,不構成情勢變更
法院指出:市場價格波動是可預見的商業風險,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賣方不能因房價上漲而單方毀約。
買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交易應受保護
林雪在簽約當日即支付80萬元(占總價57%),后續又支付24萬元,已履行大部分付款義務,且實際占有房屋十余年,解除合同將嚴重破壞交易穩定性。
限購政策不溯及既往
合同簽訂于2010年7月,早于北京“京十五條”限購政策(2011年2月實施),不受購房資格限制,過戶可憑法院文書直接辦理。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若獲出名人、賣方三方書面確認,實際買受人可直接主張權利。
房價暴漲不是解約理由,法院不支持“后悔型”違約。
簽約早于限購政策的交易,通常可豁免購房資格審查。
長期占有+持續付款+三方確認=高概率勝訴確權。
建議:
借名購房務必簽署三方確認協議,明確權利歸屬;
保留所有付款憑證、居住證明、費用繳納記錄;
賣方拖延過戶時,及時起訴,避免節外生枝;
若合同簽訂于2011年前,可重點主張“政策不溯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