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4年,趙雅琳因不具備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兩限房”)購房資格,與其母親陳秀英協商,由陳秀英以其名義申請并購買一套限價房(后稱一號房屋),全部購房款53.9萬余元由趙雅琳支付。
購房時,陳秀英親筆書寫一份字據,內容為:“我名下有一套長女趙雅琳全程辦理的兩限房……由長女全額一次性付款……將來百年之后由長女一人所有。”該字據有兩位見證人簽字。此后,趙雅琳持有全部付款憑證、契稅發票、物業單據及房產證原件,并一直居住使用一號房屋至今。
2024年,陳秀英在未告知趙雅琳的情況下,將一號房屋無償贈與兒子陳志國,并完成產權過戶。趙雅琳遂起訴至法院,請求:
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
判令陳秀英及三名子女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陳秀英及子女辯稱:
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協議,購房款系借款;
限價房屬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購買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應屬無效;
房屋已合法贈與陳志國,趙雅琳無權主張權利。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趙雅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事實成立,但合同無效
法院認可趙雅琳為實際出資人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結合其母手寫字據,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
然而,涉案房屋為限價商品住房,屬于政府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具有嚴格的申購資格限制。趙雅琳借他人名義規避政策,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住房分配公平性,依據《民法典》第153條,該借名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不產生物權效力
即使趙雅琳支付全款并實際居住,也不能基于無效協議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登記在陳秀英名下,其作為登記權利人,有權依法處分房產。
贈與已完成,無法追回
陳秀英已于2024年將房屋贈與兒子陳志國并完成過戶,該行為合法有效。趙雅琳不能以內部無效約定對抗善意(或非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的物權。
法院強調:政策性住房不是普通商品,其分配機制旨在保障特定群體基本居住需求。任何規避資格審查的行為,都將被法律否定。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限價房——一律不可“借名”!
此類房屋帶有強烈社會保障屬性,司法實踐普遍認定借名協議無效,出資人風險極高。
“有字據+全款+居住”也不等于安全!
即使證據鏈完整,只要涉及政策房,法院仍會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否定協議效力。
登記即權利,贈與可“截胡”!
名義產權人一旦將房屋贈與或出售給他人并完成過戶,實際出資人幾乎無法追回。
想幫父母買房?務必用自己名字或合法共有!
若父母符合條件,可考慮共同申請(如共有產權房),或通過合法贈與、繼承等方式安排,避免私下代持。
已發生借名?立即評估風險,切勿拖延!
如房屋尚未過戶給第三方,可嘗試協商補償退出;若已過戶,維權成功率極低。
溫馨提醒:北京近年已有多起類似案件,出資人血本無歸。切勿因“親情信任”或“短期便利”陷入無法挽回的法律陷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