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楚迪)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關乎每一位參保人的切身利益,是社會的“穩定器”和人民的“保命錢”。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一起涉養老金返還的案件,案件中,老人去世后子女未告知社保中心,致使其養老金持續發放四年。
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村民陳某已經于2019年去世,而家屬未及時向當地社保所反饋陳某死亡情況。2023年,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全國人口數據庫對比,發現陳某已于2019年12月去世,并發現其家屬未反映陳某離世情況的事實,致使陳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至2023年4月,經核實超發養老保險待遇金額達三萬四千余元。
北京市順義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將陳某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自陳某去世后發放的全部養老保險待遇。
陳某繼承人稱陳某去世后已經到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其不知道還需要到北京市順義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申報手續,且陳某繼承人常年居住在外地,也不知道陳某賬戶持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陳某繼承人表示愿意配合退還全部超發養老保險待遇。
依照社保領取條件,陳某去世,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隨之喪失,次月起應當停發待遇。
經過法院審理調查,陳某繼承人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陳某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賬戶在陳某去世后并無消費及取現記錄,故不存在其繼承人故意騙取保險待遇的情形。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陳某繼承人愿意主動退還超發養老保險待遇。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方案。退還錢款已履行完畢且陳某繼承人已到北京市社會保險中心辦理完陳某的北京市社會保險終止工作,北京市社會保險中心也出具了北京市社會保險關系終止(結算)業務信息表。
法官表示,社會保險基金具有公平性、公正性與互濟性,是全體參保人的共同保障。按照法律規定,參保人員去世后,應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金。本案中老人去世后,其子女無法律根據繼續領取退休金,屬于不當得利,雖未構成“冒領待遇”,社保中心作為受損失方,有權依據該條款請求老人子女返還多領取人退休金。
編輯 甘浩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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