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敏與趙強系姐弟。2015年,趙敏因不具備購買兩限房資格,與趙強協商后,決定以趙強名義申請購買政策性住房。
同年12月18日,趙強作為買受人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價965,608元。
房款由趙敏及其子趙陽通過銀行轉賬全額支付。房屋交付后,由趙陽簽約裝修并對外出租,租金、物業費、供暖費均由趙敏一方承擔。
2019年4月,一號房屋登記至趙強名下。
趙敏提交一份《贈與協議》及《承諾書》,稱趙強曾書面承諾:
“房屋實際歸趙敏所有,待可過戶時無償協助辦理;若無法過戶,則返還全部購房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021年8月,趙強提出收回房屋自住,趙敏配合騰退。此后趙強裝修入住至今。
2024年,因房屋已具備過戶條件,趙敏多次要求趙強配合過戶未果,遂起訴:
請求判令趙強返還購房款965,608元
支付利息211萬余元(按年息24%自2015年起算)
趙強辯稱:
雙方從未簽署《贈與協議》或《承諾書》,文件系偽造
實際為姐弟間無息借款,同意返還本金,但不認可利息
若趙敏堅持主張贈與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庭審中,雙方均未申請對《贈與協議》《承諾書》進行筆跡鑒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趙敏的全部訴訟請求。
僅有出資+管理行為,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或贈與合意;關鍵書面證據真實性存疑且未鑒定,主張無法成立。
三、法院說理
法律關系定性錯誤
趙敏主張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但贈與合同需贈與人自愿無償轉移財產所有權。
本案中,房屋從始至終登記在趙強名下,趙敏未能證明趙強有真實贈與意思表示。
關鍵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
《贈與協議》《承諾書》雖由趙敏提交,但趙強否認簽署,且雙方均放棄筆跡鑒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趙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出資不等于所有權
雖然購房款、裝修費、物業費由趙敏一方支付,但出資行為可基于借款、贈與、家庭幫扶等多種法律關系,不能直接推定房屋歸出資人所有。
借名買房未被主張,亦無充分證據支持
趙敏在庭審中稱最初是“借名買房”,但最終以“贈與合同”起訴,邏輯矛盾。
且借名購買政策性住房(兩限房)本身存在合法性風險,法院對此類主張審查極為嚴格。
利息主張無合同依據
即便按民間借貸處理,雙方未約定利息,依法視為無息借款,24%年息主張無法律依據。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涉及政策性住房
兩限房、經適房等保障性住房,禁止借名購買。即使有協議,法院也可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無效。
僅有轉賬記錄和管理行為,無法確權
出資、裝修、收租等行為,在親屬間可能被解釋為“幫忙”“借款”“臨時使用”,必須有明確書面約定(如借名協議、代持協議)。
關鍵文書務必保留原始簽署過程
本案中,《贈與協議》若真實存在,卻因未做筆跡鑒定而失去證明力。
? 建議:重要協議簽署時全程錄像、第三方見證、同步公證。
不要混淆法律關系
同一事實不能既主張“借名買房”,又主張“贈與”。訴訟策略需統一,否則易被法院認定為“舉證混亂”。
親情不能替代法律保障
姐弟、父子、夫妻間的房產安排,若無書面約定,一旦反目,出資方極可能“錢房兩空”。
重要提醒:
北京法院對借名買房(尤其政策房)持高度審慎甚至否定態度。
如確需操作,務必咨詢專業律師,評估合法性,并簽署完整、可執行、可舉證的法律文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