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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陳志遠系北京市某村農業家庭戶口。
被告王秀蘭的丈夫王建國(已于2022年去世)生前在該村擁有一處宅院(后稱一號房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王建國名下,院內原有北正房五間、西廂房一間,用地面積262.75平方米。
王建國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為妻子王秀蘭及女兒王雪晴。2025年3月19日,王雪晴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明確表示自愿放棄對一號房屋及附屬物、宅基地相關權益的全部繼承權利。次日,王秀蘭作為唯一權利人,與陳志遠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一號房屋及附屬物以18萬元價格轉讓給陳志遠。陳志遠當日通過銀行轉賬付清全款,王秀蘭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證。
簽約后,王秀蘭反悔,稱“價格太低,想多賣點錢”,雖認可交易事實,但希望重新議價。陳志遠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有效。
庭審中雙方確認:房屋部分已坍塌,屋內遺留物品王秀蘭明確表示放棄;陳志遠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購房資格。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原告陳志遠與被告王秀蘭于2025年3月20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屋及附屬物買賣的協議有效。
注:法院未確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效力,因宅基地屬集體所有,依法不得買賣。但地上房屋可在符合條件的村民之間合法流轉。
法院說理
買方具備主體資格:陳志遠系本村農業戶口,屬于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可購買本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出賣人有權處分:王建國去世后,其唯一其他繼承人王雪晴已書面放棄繼承,王秀蘭作為合法權利人,有權處分涉案房屋。
合同真實且已履行:雙方自愿簽約,價款已全額支付,房屋及權屬證件已實際交付,交易已完成主要環節。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同村村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未損害集體利益或違反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
宅基地條款不影響房屋效力:雖然合同提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但該部分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而無效;然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房屋買賣條款仍合法有效。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同村人買農房,風險最低。只要買方是本村農業戶口,法院通常支持合同有效。
繼承人必須“清零”。若有多個繼承人,必須全部簽字放棄或同意出售,否則交易可能被認定為無權處分。
宅基地不能賣,但房子能賣。合同里寫“宅基地轉讓”是常見誤區,不影響房屋買賣本身的效力。
付款+交房+交證=關鍵證據。即使無法辦理過戶(現實中多數不能),這三項足以支撐合同有效主張。
“賣虧了”不是毀約理由。民事合同講究誠信,反悔不能推翻已履行的合法交易。
重要提醒:非本村人(包括城鎮戶口、外村村民)購買農村房屋,無論居住多久、是否裝修、是否付款,合同極可能被認定無效!務必提前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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