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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子。長子張明與妻子劉芳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4月,張明因突發疾病去世,未留遺囑。
張明生前,其父母在農村擁有兩處宅基地,2009年因拆遷共獲得四套安置房。2010年,全家簽署一份《家庭協議》,明確:四套回遷房均由父母出資回購,歸父母所有;三兄弟僅有居住權,不得出售;將來由三兄弟協商繼承。協議落款中,張明的簽名由其弟弟代簽,稱已電話征得同意。
2012年,父親張先生以自己名義選定一套回遷房(后稱一號房屋),隨后向甲公司(開發單位)提交《業主姓名確認書》,申請將該房屋認購人變更為張明。同日,甲公司與“張明”簽訂《回遷安置房購房協議》,約定總價18萬余元,房款從拆遷補償款中支付。該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張明去世后,劉芳繼續居住,后被張先生夫婦換鎖收回。
此外,張明婚前曾購買一處無產權證的房屋(后稱二號房屋),婚后由其與劉芳共同居住。劉芳稱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購房債務,但無證據。
張明去世后,劉芳起訴請求:
確認其享有一號房屋《購房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
分割其他遺產(略,本文僅聚焦房屋)。
張先生、李女士反訴要求:
依法分割二號房屋,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雙方核心爭議: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張明的遺產?購房協議能否繼承?
二號房屋是否為張明個人財產?能否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一號房屋的《購房協議》項下權利義務,由劉芳、張先生、李女士共同繼承;
二、二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由劉芳、張先生、李女士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三、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關于一號房屋:
雖由父母出資、源于宅基地拆遷,但父親已通過《業主姓名確認書》將認購權轉移至張明;
甲公司與“張明”簽訂的《購房協議》真實有效,購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
盡管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合同項下的債權請求權(如要求辦證、主張交付等)屬于可繼承財產;
因張明未留遺囑,該合同權利作為遺產,由其配偶、父母三人法定繼承。
關于二號房屋:
該房屋無合法產權,屬“小產權房”,不產生所有權,但具備居住使用價值,可作為財產性權益處理;
購買于婚前,應認定為張明個人財產;
劉芳主張婚后共同還債,但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居住權益作為遺產,由三人各繼承三分之一;
鑒于劉芳無其他住房、經濟困難,法院雖確認三方共有,但未強制分割或要求補償,保留其實際居住權。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小產權房”雖無產權證,但居住權益可繼承。法院通常按份額分割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回遷房即使未辦證,購房合同權利也可繼承。關鍵看合同是否成立、房款是否支付、是否實際交付。
父母出資≠父母所有。若通過書面文件將購房人變更為子女,可能構成贈與或權利讓渡。
代簽行為效力存疑。家庭協議中他人代簽,若無授權或事后追認,難以約束被代簽人。
婚前購房+婚后無證據還貸 = 個人財產。主張共同還債必須保留轉賬、借條等憑證。
溫馨提醒:涉及拆遷房、小產權房的繼承糾紛,務必盡早確權。拖延可能導致房屋被占用、出租收益流失,甚至喪失主張權利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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