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新興業務,在全國層面仍缺乏統一、詳細的操作規則,諸多實操細節需在實踐中持續探索。
文 | 阿 暉
近日,上海虹口區蔣女士的“身后事”處置,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46歲的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無近親屬依靠,屬典型獨居人群。今年10月,蔣女士突發腦溢血入院,最終于12月14日不幸離世。因其無近親屬,其遺產將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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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士在醫院搶救 上海電視臺此前報道截圖
隨著少子化、個體化趨勢凸顯,無近親屬獨居者的遺產處置與喪事辦理問題,成為公眾熱議的公共議題。這場備受關注的個案,也讓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新興業務的法律依據、操作流程及制度完善需求,進入大眾視野。
12月21日,“上海虹口”官方微博發布通報,明確相關善后工作正依規穩步推進,已進入司法程序,核心目標是守護逝者尊嚴、保障相關權益。經初步核查,蔣女士暫無法定繼承人。蔣女士所住地居委會已正式向法院申請確認遺產管理人,法院開通綠色通道保障立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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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官方微博發布通報
若后續法院指定虹口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將依法開展遺產清理、債權債務處理等工作,剩余財產經法定程序后將用于扶貧濟困等公益事業。居委會也已與她的生前單位、遠親完成充分協商,預計12月底前將為其舉行告別儀式,妥善送逝者最后一程。
民政部門兜底法律依據清晰
此次事件中,“民政部門為何能接收無繼承人遺產”成為公眾核心疑問之一,甚至有人誤解此舉為“與民爭利”。但通過相關法律條文及官方解讀可以發現,民政部門介入此類遺產管理有明確法律依據,核心職能是破解遺產“無主狀態”的程序僵局,而非直接占有財產。
《民法典》第1145條明確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規則,其中就有“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表述。上海市2024年12月出臺的《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進一步細化了這一制度的落地路徑。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逝者遺產會陷入“無人代理”的困境,既無法償還生前債務,也無法辦理房產過戶、喪事支出等手續,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本質是作為民事主體參與司法程序,推動遺產處置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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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圖源:新浪網
關于遺產的最終歸屬,《民法典》第1160條明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但這一結果需經過完整司法程序,并非民政部門直接“收歸國有”。虹口區民政部門也強調,只有在處理完逝者全部債權債務、支付合理喪葬等必要費用后,剩余遺產才會通過“無主財產確認之訴”收歸國有,且主要用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等公益事業。
蔣女士入院期間,遠親吳先生及蔣女士生前單位墊付了醫療費用。身后事辦理階段,吳先生提出想用蔣女士遺留的房產、存款等財產為其舉辦追思會并購置墓地。民政部門表示,吳先生墊付的醫療費可通過司法程序申請從遺產中抵扣,墓地購置費用若經法院認定為“合理支出”,也可從遺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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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女士的遠房表弟吳先生想幫她舉辦追思會并購置墓地 上海電視臺此前報道截屏
處置程序需多輪司法確認
與公眾印象中“行政部門直接處置”不同,無繼承人遺產的處置需經過多輪司法程序,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甚至需頻繁以被告身份參與訴訟,才能完成整個處置閉環。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不是權力,而是法定責任,每一步都需在司法框架內推進,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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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上海市徐匯區舉行《關于無人繼承的遺產協同管理工作機制(試行)》簽約會 圖源:上海市司法局
根據《若干意見》及司法實踐,無繼承人遺產的處置主要分為三個核心階段。第一階段為“指定遺產管理人”:由利害關系人(如墊付費用的親屬、債權人等)向法院起訴,申請指定逝者生前住所地的區級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此次蔣女士案例中,居委會作為喪事承辦責任主體,主動承擔了申請職責。
第二階段為“遺產清理與債權債務處理”:民政部門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后,需秉持“勤勉、審慎、依法、公開”原則,開展遺產清查、制作清單、防止遺產毀損等工作,同時處理逝者生前的債權債務。若有人墊付了醫療費、喪葬費,或對遺產主張債權,均可向法院起訴遺產管理人,要求從遺產中支付相應費用。上海知名律師張玉霞透露,民政部門在此階段通常會主動引導利害關系人通過訴訟維權,甚至協助聯系律師,“只要法院認定訴求合理,就可依法從遺產中列支,民政部門的核心職責是推動程序合法,而非否定合理訴求”。
第三階段為“無主財產確認與收歸國有”:在完成所有債權債務處理后,若遺產仍有剩余,民政部門需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認定為無主財產并公示后,才能將遺產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
實操細節需實踐中摸索
盡管上海已出臺地方規范,但此次蔣女士案例仍暴露出,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新興業務,在全國層面仍缺乏統一、詳細的操作規則,諸多實操細節需在實踐中持續探索。
虹口區民政部門明確表示,類似蔣女士這樣“遠親申請用遺產購置墓地”的案例屬首次出現,“合理支出范圍如何界定”“墓地后續維護責任如何劃分”等問題,均無現成標準可依,最終需由法院審理確定。
據悉,國家層面尚未出臺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配套細則,上海的規定仍是地方探索。上觀新聞評論指出,當前制度在喪事辦理的具體操作上仍有粗疏之處:非親屬承辦喪事的申請流程、喪葬費用的支出標準、墓地購置的合理范圍等,均缺乏明確指引,導致基層執行中容易陷入“無據可依”的兩難。
隨著獨居人群數量增加,此類個案可能逐漸增多,完善制度細節已成為亟待正視的課題。在法律框架與人文關懷的平衡中,如何讓每一位逝者都能保有尊嚴,讓每一筆無主遺產都得到規范處置,仍需更多實踐探索與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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