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3男孩下河游泳2人溺亡”一審判決書,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7月,男孩父親熊某甲在庭審中稱,被告李某作為邀約游泳的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應對另外兩名未成年人負有更多的照顧義務及安全注意義務。被告明知游泳至河中心是高度危險的行為卻未阻止,發現二人溺水未及時呼救,導致了溺亡后果。遂要求李某承擔四成責任,合計賠償46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受廖某、熊某乙邀約一起到河里游泳,廖某和熊某乙自主決定其游泳位置等,之后溺亡。在案證據未能證明廖某和熊某乙的遭遇系被告李某的言行所致,且被告李某與廖某、熊某乙系同學關系,經常一起玩耍,無矛盾糾紛,三人年齡差距小,社會閱歷、對風險的認知等相當。被告李某非負有法定求助義務的人,其因游泳技術不好等原因在河邊未到深水區,后未到河里施救;其發現熊某乙可能溺水后,去求助他人幫忙,但未果。其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符合常情常理,不應苛責。
來源 羊城晚報、觀察者網
編輯 高欣奕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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