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臂缺失,結婚登記申請書上卻有手印記錄?近日,四川崇州法院辦理了一起因冒名登記引發的離婚糾紛案件,在細致厘清法律關系后,承辦法官并未“就案辦案”,而是依托司法建議聯動民政部門,從根源上化解了這起本不成立的“婚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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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牽出“偷梁換柱”的冒名婚姻
李某甲與李某乙系兄弟關系,哥哥李某甲年幼時因故雙手截肢。
1991年4月,李某乙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22周歲,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為了規避結婚的年齡限制,他冒用哥哥李某甲身份證明材料與楊某某在行政機關登記結婚。
據介紹,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手印主體實為李某乙,結婚證照片是李某乙與楊某某。之后,李某乙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
今年6月,楊某某向崇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李某甲婚姻無效。
司法建議推動撤銷案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屬于登記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若發現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登記結婚或者對方冒用他人身份與之結婚,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案件中,原告楊某某起訴時早已超過前述法定期限,若機械適用法律條款,駁回起訴,案件審理便將就此止步,當事人將無法擺脫冒名婚姻的枷鎖,陷入維權僵局。
為此,承辦法官并未簡單結案,而是依據《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3款“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之規定,依托府院聯動機制,主動將案件移送崇州市民政局依法處理,并同步發出司法建議書,闡明冒名登記事實,建議民政局自行撤銷李某甲與楊某某的婚姻登記。
建議發出后,崇州市民政局積極回應,依法審核、及時處理,目前已撤銷案涉婚姻登記。至此,這段持續34年的冒名婚姻,在司法與行政的協同努力下,得以妥善解決。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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