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文書網搜索“定融”,在結果中選擇“刑事案由”,結果就只有4篇法院文書。
四篇的其中第二篇,也是最新的一篇,是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發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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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上海浦東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于某犯(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退繳在案的錢款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判決書中說:
被告人于某2015年7月入職大唐財富上海分公司,先后人上海第一分公司總經理、省級區域總經理。
2018年8月到2023年7月見,于某團隊向359人銷售定融產品20.727億元,其中未兌付本金4.1399億元。
于某因為銷售非法定融產品獲得稅后收入一共是139.84萬元,其中 薪酬稅后752,706.51元、分紅稅后645,662.02元。
2024年5月6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于某,于某到案(被認定為自首)。當日被取保候審。
202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失去自由,之后7月16日被逮捕
2025年3月7日,檢查院提起公訴,3月10日法院立案,最終2025年6月27日一審判決。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的相關信息,這個大唐財富的于某,應該就是大唐財富上海分公司的負責人于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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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個金融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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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唐財富上海分公司的招聘啟事中,是這樣介紹上海分公司和于曉冰的。
上海省級大區正式成立于2018年,目前擁有員工130人,下轄5家業務部,分支涉及:上海、浙江、江西。匯集了銀行、券商、信托、財富管理等金融領域的優秀人才,其中兩家業務部的負責人都來自于銀行的高層管理者,具有20多年的銀行從業經驗。上海大區總于曉冰總畢業于復旦大學,于2012年加入中植集團,于2015年加入大唐財富,擁有十余年金融行業從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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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于曉冰是上海本地人,復旦畢業后先是在銀行工作,2011年從銀行跳槽到中植系,2015年到中植系下屬大唐財富上海分公司負責,
從工商信息來看,于曉冰在2015年一到上海分公司,就接任了大唐財富上海分公司的負責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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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干就是干到了終結,
直到2023年9月18日上海分公司被注銷,于曉冰一直都是上海分公司的負責人。
從介紹看,大唐財富上海分公司(大區)下屬不僅有上海業務,還有浙江和江西的外省業務,這點又和判決書能對上。
判決書提到于曉冰管理的南昌團隊:
南昌團隊向客戶58人銷售定融產品17,440.00萬元,結合大某財富統計的上海客戶情況表,未兌付本金11,910.00萬元。
這也能嚴絲合縫的對上。
說回這次的判決,
1,首先作為上海分公司的負責人,于曉冰并沒有背起整個上海分公司的大鍋,最終法院僅僅認定了于曉冰和直屬團隊的定融銷售金額——也就是5年累計銷售20.7億元定融產品。
2,于曉冰被認定的定融相關收入,五年累計僅為140萬元,最終退賠83萬元。這兩個數字遠遠低于于曉冰在大唐財富的稅后收入。
作為大區負責人,于曉冰年收入至少,應該在200萬每年以上,五年稅收收入至少超過1000萬元(實際應該更多)。
看來于曉冰已經認定了,退賠再多也不會對刑期有所影響,最終選擇了適當退賠。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句,按照判決書的說法
二、退繳在案的錢款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這句話的意思是
于曉冰需要對本人及團隊所有定融未兌付的本金4.14億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知道于曉冰自首前,有沒有離婚穩妥的轉移了資產。
否則,嚴格執法的話,于總一分錢都留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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