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 黃婷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崔女士作為天津某公司營銷總監,在因公出差期間遭到公司老板性侵。經有關部門調查,該公司老板于2024年4月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崔女士遭遇職場性侵后患創傷后應激障礙,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涉事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今年7月16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崔女士因工作原因參加工作宴請后醉酒被他人侵害是事實,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強奸侵害與崔女士的創傷后應激障礙有關。因此,津南人社局按照規定,對崔女士受到的傷害予以認定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
近日,“出差遭老板性侵”當事人崔女士表示,經過80多天的等待,她終于收到了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天津市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顯示,崔女士因2023年9月23日創傷性事件致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鑒定結論為“傷殘十級”。
“該案不僅突破了傳統工傷認定的固有認知,更在婦女職場權益保護領域樹立了重要司法標桿。”在接受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采訪時,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麗云和福建慎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明珠結合案件核心爭議與法律適用要點,對該案的裁判邏輯、突破性價值及維權指引進行了深度解讀。
裁判核心:“三工原則”適配與精神損害工傷突破
張麗云指出,本案的核心判決依據圍繞工傷認定的“三工原則”與因公外出期間的工作屬性界定兩大關鍵要點展開。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需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大要件,而因公外出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出差所在地及相關工作關聯場所則屬于工作地點的延伸。她強調:“認定工傷的核心前提,在于傷害與工作存在直接關聯,因此本案最關鍵的待證事實即為勞動者的受傷是否與工作直接相關。”
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突破了以往工傷認定多聚焦于身體創傷的傳統思路。張麗云表示,法院的審理邏輯首先鎖定了傷害事實——本案中的精神損害已通過專業評級鑒定確認,即勞動者因遭受性侵導致創傷后應激障礙,這一精神損害被直接認定為工傷事故傷害,打破了民法范疇中精神損害賠償多為撫慰性質、難以納入工傷認定的固有局限。
在傷害與工作原因的關聯性證明上,張麗云強調,若勞動者因執行公司任務(如商務宴請、陪同出差等)接觸加害人并遭受性侵,即可認定傷害與工作相關。法院可通過審查勞動者的行程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判定其接觸犯罪嫌疑人的原因系執行工作任務。她進一步指出,本案中強奸罪已通過刑事判決確認,當事人無需另行舉證,可直接依據生效刑事裁判文書證明傷害與性侵行為的直接因果關系。“傷害事實明確、性侵行為已獲刑事確認且與工作原因直接相關,法院最終認定該案符合工傷認定標準。”
張明珠也提到,該案判定工傷的關鍵是崔女士所患的創傷后應激障礙與性侵事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本案中,崔女士出差期間的商務宴請、酒店房間都屬于工作場合的延伸,在此過程中遭遇侵害,屬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遭受的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前提。
“此前工傷認定常與‘生產事故’‘意外傷害’等物理性事件掛鉤,性侵多被歸為‘個人私事’,易產生認知偏差。”張明珠認為,本案通過扎實的證據鏈,成功論證了特定工作情境下性侵可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傷害”,為類似案件的證據組織與法律論證提供了范本。
權益進階:雙重突破與社會認知革新
張麗云認為,該案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核心在于其實現了兩大突破性進展。她指出,第一重突破是將精神傷害明確認定為工傷事故傷害。“以往精神損害難以作為明確依據納入工傷認定,本案中經鑒定的創傷后應激障礙被直接認可為工傷傷害,突破了既往裁判思路,具有標志性意義。”
第二重突破是厘清了因公出差期間的工傷認定邊界,強化了對女性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張麗云表示,本案明確即便勞動者在出差期間參與宴請、存在飲酒行為,也不影響其工傷認定權利,無需因此承擔責任。這一結論推翻了以往類似案例中不予認定工傷的傾向,明確出差期間的相關宴請仍屬于工作時間范疇,勞動者的工傷權益不受影響,對女性勞動者具有重要示范保護價值。
在婦女權益保護的深層意義上,張明珠認為該案推動了“被性侵個人之痛”轉化為“社會公義”。從勞動保障層面看,該案警示用人單位,提供安全、平等、免受脅迫的職場環境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底線。
張明珠談到,長期以來,性侵受害者常被“恥感文化”裹挾,陷入自我懷疑與社會污名的雙重困境。她認為該案的價值在于通過公開法律抗爭,徹底剝離“罪”與“恥”的綁定——“罪在施暴者,而非受害者”。“這不僅鼓勵女性在事中勇敢說‘不’,更賦予其事后追責的勇氣,讓法律成為最堅實的‘保護之傘’。”
張麗云提到,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性騷擾、性侵等行為,賦予了女性勞動者特殊保護權利,同時也對用人單位提出了明確要求:需指定負責人處理相關問題,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預防、規范此類行為。而工傷保障是所有勞動者享有的統一權利,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特殊保護規則,用人單位需承擔更嚴格的義務。
她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對女性勞動者構成了三重法律保障,本案的司法判例進一步強化了這一保障體系。“以往,女性在因公出差期間遭受領導、同事性侵等侵害時,難以證明傷害存在而不敢維權;本案的裁判思路為女性勞動者提供了明確的制度指引,使其敢于發聲、積極維權,主張工傷賠償或享受工傷認定保護。”
實踐指引:維權路徑與司法示范
針對此類案件的維權難點,張明珠坦言,難點涵蓋法律認定、社會觀念及技術手段多個層面。“性侵行為的隱蔽性、突發性導致證據難以固定,受害者身心受創后及時取證面臨現實困難;同時傳統觀念的偏見也增加了認定難度,綜合因素導致她經歷了漫長的醫學治療與鑒定程序。”她認為,解決這些難點,既需要當事人具備充分的法律與事實依據,更需要挑戰偏見、直面復雜程序的勇氣與堅韌。
結合案件實踐,張麗云為女性職場勞動者提供了系統的維權指引。她表示,維權的核心邏輯在于“精神損害(或身體損害)+性侵事實確認+三工原則”三者的結合,“這三者共同構建起完整的保護機制,缺一不可。”
在預防與證據留存方面,她建議女性職場勞動者需兩者并重:出差期間盡量避免陷入不可控局面,面臨侵害風險時要主動明確拒絕。若遭遇侵害,可實施正當防衛,條件允許時及時報警,借助警方固定證據、安排醫療檢查,這是維權的關鍵步驟。
關于傷害認定范圍,張麗云認為無需局限于“身體+精神”雙重傷害。“本案的突破點在于,即便僅有精神損害(達到精神疾病程度并經鑒定),仍可認定工傷;若僅存在身體傷害,同樣可申請工傷認定。精神損害與身體損害并非疊加關系,而是單獨或共同存在均可認定。”
同時,她提醒勞動者要及時履行工傷認定程序,在醫療期滿后盡快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妥善留存診療證明等關鍵依據。對于證據留存,她建議全面留存與出差、侵害相關的各類證據,包括出差憑證、宴請記錄、各類溝通記錄、事發后向單位的反饋記錄以及與加害人的協商記錄等,這些都能輔助證明侵害行為與工作的關聯性。
最后,張麗云鼓勵勞動者保持維權信心,必要時尋求專業機構協助。她表示,遭受此類侵害并非勞動者的過錯,無需因精神壓力妥協退讓;若自身難以承受維權壓力,可以向婦聯、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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