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煙臺馬拉松,選手時某乙比賽中摔倒昏迷后次日離世,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兩審法院均判保險公司賠付88萬余元。這一判決結果守住了跑友的基本權益,得到廣大跑友的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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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1日上午,時某乙在參加煙馬拉松比賽過程中摔倒并昏迷,后被送至煙臺某醫院治療。主要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其他診斷為心臟停搏復蘇成功、吸入性肺炎、肋骨骨折(多發)。同日22時許,時某乙被轉院至煙臺另一家醫院治療,主要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其他診斷為多臟器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障礙、急性腎衰竭、急性肝功能衰竭、休克、昏迷等。2024年9月1日20時,時某乙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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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畫面,非賽事實際圖片
賽前,賽事方給所有選手買了團體意外險(意外身故保額80萬,加醫療和津貼等),家屬找太平某深圳分公司理賠,被拒了,拒賠理由是 “你這是自身疾病突發,不算意外”。
保險公司認為 “呼吸心跳驟停等于疾病猝死”,主張是選手是先生病才摔倒,而非摔倒引發意外,不算意外險保障范圍,并且家屬未證明時某乙賽前無基礎疾病。
2025年1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該案一審和二審的判決信息。由于家對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不服,上告到法院。一審判獲賠88萬多,保險公司上訴,煙臺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錢終于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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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認定屬意外,判賠88萬余元
法院觀點: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呼吸心跳驟停僅是死亡的醫學描述,而非具體死因;時某乙在比賽中突然摔倒,符合意外險外來、突發、非本意的核心特征,且無任何證據證明死亡與自身疾病相關;
判決結果:依據保險責任范圍及實際醫療支出,判令太平某深圳分公司向時某甲支付保險金 883315.32 元(含意外傷害身故保額及附加醫療費用)。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堅持時某乙因疾病死亡,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家屬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賽前無病;
二審法院反駁:家屬已提交參賽照片、保單、病歷、死亡證明等材料,初步證明事故的突發性與不可控性;保險公司主張疾病致死,但始終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如既往病史、病因關聯報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最終結果: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案件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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