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案例:駕乘險不抵扣侵權責任,主張保險賠了個人不用賠,不予支持
(2025)魯06民終6059號
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認為:
駕乘險屬于人身保險,其賠付不能抵扣侵權賠償責任。該保險旨在為駕乘人員提供人身保障,賠付與否不取決于司機是否有責任。保險公司賠付后,不產生代位求償權,受害人仍有權依據事故責任向侵權人主張賠償。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可以并存。
《賠償確認書》系王某華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僅解決保險理賠問題,并不構成王某華對向侵權人王某主張權利的放棄。王某華的侵權賠償請求權依然存在。
王某華起訴主張的是侵權損害賠償,其訴訟請求金額是基于其損失計算得出,與已獲得的保險理賠款分屬不同法律關系的處理結果,故無需在侵權賠償額中直接扣除保險賠款。
判決維持王某賠償王某華105,329.87元的一審結果。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5日,王某駕駛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車,搭載被上訴人王某華等多名乘客,車輛失控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造成包括王某本人在內的車內多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乘客王某華等人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華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因事故導致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并明確了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王某華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王某為其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依據該保險合同,向傷者王某華進行了理賠。
雙方簽署了一份《賠償確認書》,約定保險公司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本案的全部賠款”,并載明該賠償涵蓋了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全部費用。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主張,其已依據該合同履行完畢賠償義務。
王某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僅將直接侵權人王某作為被告,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其全部損失。
焦點:
為便于理解,先簡單介紹一下“駕乘險”的性質和特點。
駕乘險是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專門為車輛內的駕駛員和乘客提供保障。
其賠付也很特殊,只要在保險期間內,被保車輛上的人員因交通事故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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