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算彩禮嗎?婚前的購房款、購車款如何能被視作彩禮?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解答上述司法實踐出現的問題,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
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明確,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
在“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糾紛案”中,李某(女)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于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之后雙方發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及購車款。人民法院查明,趙某的給付行為系以婚姻為目的,該購車款具有彩禮性質,綜合考慮實際消耗、共同生活時間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部分金額。
最高法指出,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實踐中,在締結婚姻時,有的當事人除了給付彩禮禮金、“五金”等財物外,還存在購房款、購車款等金錢給付。這種給付行為可能是基于當地習俗,也可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間的協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給付目的予以處理。
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是否屬于彩禮?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明確,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范疇,不宜由司法予以調整。
在該案中,劉某在同居關系結束后,要求張某全部返還的款項系日常多次轉賬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義的轉賬,且雙方互有轉賬,張某亦有生活消費和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人民法院認定轉賬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銷,對劉某要求張某返還轉賬的主張不予支持。
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最高法指出,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表情達意的小額轉賬不屬于彩禮范圍。在具體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厘清雙方間的往來款項系為表達、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還是彩禮,從而適用相關規則予以處理。
最高法還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財物一方返還相應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鄭某訴吳某離婚糾紛案”中,鄭某與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后結婚10余天就借故離開,鄭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吳某均推諉拒絕,并對鄭某稱要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明顯較短,結合具體案情,支持了鄭某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吳某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
此外,最高法還明確,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在一件典型案例中,法院并未機械地適用“未登記即應返還”的規定,而是將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的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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