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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6年,劉建國與鄰居趙文山口頭約定:
趙文山將其位于村內一號院落中的2.5間老房及對應宅基地轉讓給劉建國;
作為對價,劉建國在該院西側空地上為趙文山新建兩間住房。
因當時經濟緊張,劉建國直到2002年才完成新建房屋。同年2月15日,雙方補簽《立契約》,明確:“原兩間半舊房及宅基歸劉建國所有,劉建國已在西側空院為趙文山建住宅兩間,現已交付使用。”
此后,劉建國將原有五間北房全部拆除,重建八間,并陸續增建西廂房、洗澡間等,長期居住使用該宅院。
2016年趙文山去世后,其子趙強、趙偉提出異議,稱:
雙方只是“臨時借用”,并非買賣;
劉建國已有自家宅基地,違反“一戶一宅”規定;
宅基地不能買賣,契約應屬無效。
2025年,劉建國起訴,請求法院確認2002年《立契約》合法有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劉建國與趙文山于2002年2月15日簽訂的《立契約》有效。
20年前的宅基地房屋買賣,獲法律認可!
三、法院說理
《立契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完備
有買賣雙方簽字;
由時任村干部代書;
三名村委成員作為見證人;
內容與實際履行情況一致(劉建國確為趙文山建了兩間房)。
→ 被告雖質疑真實性,但未提供任何反證,法院依法采信契約效力。
買方具備購房主體資格
劉建國為本村農業家庭戶口,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購買本村宅基地上房屋。
“一戶一宅”不否定買賣合同效力
法院明確指出:
“一戶一宅”是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的管理性規定,
并非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 即使劉建國名下另有宅院,也不導致本案買賣合同無效。
對價是否合理,不影響合同效力
被告稱“兩間新房換2.5間老房+宅基地,價值不對等”,但法院認為:
合同對價系雙方自愿協商;
房屋價值受年代、結構、位置等多重因素影響;
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價格高低屬市場風險,不影響合同效力。
未交付“紅本”不等于非買賣關系
雖然趙文山未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交給劉建國,但:
劉建國已實際占有、翻建、擴建房屋近30年;
趙文山生前從未提出異議;
→ 足以證明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合意。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農村房屋買賣,本村村民之間一般有效
只要買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本村農業戶口),即使未過戶、未交紅本,長期實際占有+有書面協議=合同有效。
“補簽契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農村交易先履行、后補協議。只要內容真實、簽字自愿、有見證人,法院通常認可其效力。
“一戶一宅”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這是常見誤區!該政策約束的是宅基地的初次申請,不限制存量房屋的買賣、繼承或贈與。
宅基地本身不能買賣,但地上房屋可以
根據“地隨房走”原則,房屋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移,但僅限于本集體成員之間。
重要建議:務必保留證據鏈
書面協議(最好有村干部見證);
付款或建房憑證;
長期居住、繳納水電、翻建記錄;
村委會或鄰居證言。
→ 這些都是未來確權、拆遷補償的關鍵依據!
若您在2000年前后通過“以房換房”“建房抵款”等方式取得農村房屋,即使沒有過戶,也不要輕易放棄權利。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可依法主張合同有效,鎖定產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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