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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6年9月19日,張三向公司出具《承諾函》,內容為:“……公司一次性向承諾人支付92500元,該筆費用涵蓋公司支付的拖欠工資、加班費、未交納保險費用、未休年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承諾人在此承諾:1.就本次調解內容不向任何第三方進行泄露;2.本次調解完成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勞動仲裁、訴訟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舉報等。3.如承諾人違反上述承諾,則承諾人需將收取的人民幣92500元返還給公司。”
2025年1月20日,公司為張三補繳社保及滯納金134754.30元,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11980.34元。
公司起訴要求張三返還違反承諾書約定的相關費用92500元、公司負擔的社保費用33203.58元、公司補繳社保費用而產生的滯納金89570.38元、張三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11980.34元。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因此,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協議免除,作為用人單位,依法負有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且將職工繳納部分代扣代繳,未按時繳納的,依法被加收滯納金。
綜上,張三就社保問題行使法定權利,不構成違約。公司要求張三返還92500元、支付公司負擔的社保費用;支付公司補繳社保費用而產生的滯納金的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補繳的社保費用中張三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張三提交證據已初步證明公司并未將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作為工資進行發放。在此情況下,公司需舉證證明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已發放張三,但公司就此事實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故公司要求張三支付由張三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公司要求張三返還承諾書約定的92500元、支付公司負擔的社保費用,支付公司補繳社保費用而產生的滯納金一節。
本院認為,承諾書雖載明張三不得提出勞動仲裁、訴訟或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否則應退還該92500元。但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協議免除,作為用人單位,依法負有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且將職工繳納部分代扣代繳,未按時繳納的,依法被加收滯納金。張三就社保問題行使法定權利,不構成違約。公司要求張三返還92500元、支付公司負擔的社保費用以及補繳社保費用而產生的滯納金的上訴請求,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公司要求張三返還公司負擔社會保險費一節。
本院認為,公司未舉證證明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已發放張三,故公司要求張三返還社保個人承擔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案號:(2025)京03民終17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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