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網友咨詢:
離職證明中能寫員工離職原因嗎?
王煒智律師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離職原因”。但法律也并不禁止注明離職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在離職證明中寫離職原因,但必須保證是客觀真實的。
實踐中,一些企業在離職證明中載明員工嚴重違紀、品德不好、與公司有勞動糾紛等,雖然法律未禁止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時不得作出負面的評論,如果允許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填寫中包含不利于勞動者的相關事項,肯定不利勞動者尋求新的就業機會。從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記載對員工不利的事項。離職證明的內容若對勞動者不利,可以要求單位重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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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煒智律師補充: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更改,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途徑: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有權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煒智律師
北京煒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3年,擅長經濟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爭議,建設工程,交通事故,公司事務遺產繼承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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