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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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李某母親趙某生前因生意往來與王某相識。2018年7月,王某自趙某處借款20萬元,當日趙某按照王某要求將20萬元轉賬至張某(王某之妻)賬戶,王某出具借條。自2020年5月起,趙某開始要求兩人還款,后趙某去世。李某作為趙某唯一繼承人繼續要求王某還款,但王某于2023年1月向李某償還1萬元后未再償還任何借款本息。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于2018年7月向趙某出具的《借條》,載明了借款金額等事項,并有其簽字,應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李某提交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也證實已將案涉款項20萬元轉賬至張某銀行賬戶內。李某提交的趙某與王某的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顯示,趙某多次催要還款,王某未對借款數額、事實等提出異議,并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據李某提交的上述證據,應當認定趙某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李某另提交《公證書》一份,該《公證書》明確載明李某為趙某的唯一繼承人。現趙某已去世,李某作為唯一繼承人,依法享有該債權的繼承權,有權要求王某承擔還款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雙方雖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但結合本案借款金額、交易習慣等,現李某以起訴方式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應予支持。
關于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時間,根據法律規定,應自起訴之日起算。同時雙方未約定借期利息,而王某償還1萬元款項的時間為2023年1月,此時并未產生逾期利息,應認定該1萬元為對本金的償還。另外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率、逾期利率,李某主張逾期利息按照LPR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綜上,法院確定借款本金為19萬元,逾期利息法院確定為:以19萬元為基數,自李某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計算。李某多主張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王某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債權屬于財產權的一種,具有可繼承性,并不會像人們所說的那樣“人死債銷”。當債權人去世后,其擁有的合法債權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可以由繼承人繼承。若債務存在爭議,可提供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用以佐證主張。但要注意債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被繼承人是否在生前立下遺囑或遺贈協議。同時,繼承人還應當舉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的法律關系,確定其具有繼承債權的資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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