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了錢
合同沒完成
合作公司卻偷偷注銷溜之大吉
債權人只能認栽?
公司注銷就能躲避債務?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田某與某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委托合同》,委托該公司為其處理某事務,袁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唯一股東。田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相關費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公司未能按約定完成委托事務,且對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該公司在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便于2025年1月成立清算組,由袁某擔任清算組負責人(亦系清算組成員)作出清算報告后,于2025年3月悄然注銷。田某在溝通無果后,將公司執行董事、唯一股東及清算組負責人袁某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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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與某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委托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該公司在未完成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構成根本違約。被告袁某作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履行清理公司財產和清理債權、債務,通知、公告債權人并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等義務。在清算過程中,袁某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結的業務(即與田某的合同),卻未依法妥善處理該筆債務,即向登記機關提交了清算報告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并在《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中載明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其行為未能忠實履行清算義務。因此,被告袁某應對公司遺留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還相關費用共計5527元。
法官說法
“公司注銷了,債務就不用還了?”這是一種常見的誤解。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若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袁某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及清算組負責人,試圖通過注銷公司來逃避合同債務,實質上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法院判決其對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旨在規范市場退出機制,懲戒利用公司注銷逃避債務的失信行為,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百三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履行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來 源:鄢陵縣法院尚旭洋、王 震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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