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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漯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
精準識別企業破產需求,提供預重整紓困服務,拯救陷入困境的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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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成立于2001年的漯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因房地產市場下行、項目合作開發合伙人間經營矛盾等原因,造成在建項目停擺,繼而誘發后續建設資金喪失來源、公司資金鏈斷裂,公司陷入債務危機,引發大量訴訟執行案件。訴訟執行中,法院對在建項目兩次拍賣均流拍。2024年5月,債權人申請對該公司進行重整。為促成在建項目復工續建,防止風險進一步外溢,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尊重債務人與主要債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采用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相結合的方式,指導該公司積極進行預重整,提前完成臨時管理人選定、清產核資、債權申報審核、通過市場化商業談判方式與債權人及出資人協商擬定重整預案、招募重整投資人等相關工作,經測算,在重整狀態下,該公司建設工程優先債權、抵押擔保債權、職工債權及稅收債權清償率達到100%,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30.32%。
裁判結果
2024年5月22日,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該公司提出的預重整申請。2024年8月22日,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重整計劃草案獲債權人會議、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現后續程序正在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
本案是漯河法院為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價值的民營企業提供預重整紓困服務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經過預重整,為后續程序推進奠定了合法合規的協商基礎,形成了預重整階段高效銜接、多元主體協同自治的典型示范,如順利進入程序并按照重整計劃草案予以執行,預計成功化解債務3.28億元,涉及不含勞動債權的債權人55人,盤活企業資產價值2.2億元。漯河法院秉持拯救市場主體“重整優先”的理念,運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陷入困境企業提供預重整等紓困服務,精準識別企業重整可行性,引導民營企業利用破產重整程序找到“破局之路”,重新獲得新生。
案例六:李某與漯河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依法規制民間借貸市場高息亂象,助力民營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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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李某與漯河某公司等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漯河某公司向李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雙方口頭約定按照月利率2%(年利率24%)計息。該公司收款后,按照年利率24%的計息標準向李某支付了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的利息共計147.7萬元。后因該公司未能如期還款,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以500萬為基數自2023年11月以后未支付利息。
裁判結果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約定的24%年利率超過了涉案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對該公司已償還的147.7萬元,應按照涉案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14.6%)作為計息標準,并將多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判令漯河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40.48萬元,利息以440.48萬元為基數自2023年11月起按照年利率14.6%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漯河法院依法規制民間借貸高息亂象,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的典型案例。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較為突出,許多民營企業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取的經營資金利率畸高,增加了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嚴重制約了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漯河法院依法審理涉民營企業民間借貸糾紛,對償還的利息超過法定利息上限的部分折抵本金,限制民間借貸市場中高利貸的滋生和蔓延,助力民營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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