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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錢給同村人緩解資金周轉,沒想到對方在還款時竟矢口否認收到現金借款部分,遇到這樣“糟心事”,出借人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來看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
回顧
黃甲與黃乙是同村村民。2019年2月,黃乙以投資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黃甲借款,黃甲在自家經營商鋪內向黃乙現金交付34700元,黃乙當場出具了《借條》,寫明借款總額88200元及三年的還款期限。第二天,黃甲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剩余借款53500元。借款到期后,黃乙沒有償還任何本金。黃甲多次催收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黃乙償還全部借款本金88200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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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供了三組證據,一是《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借款事實和轉賬部分的交付;二是電話錄音和文字材料,證明原告催款時被告拒絕承認現金借款;三是商鋪的營業執照、銀行流水等材料,證明原告經營商鋪,具有現金出借能力。
但被告僅承認收到了銀行轉賬的53500元,否認收到現金34700元,聲稱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數額不符,“當時誤以為會借給自己88200元,所以先簽了借條”,并只同意償還53500元本金。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通過現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34700元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本金,被告認可的53500元部分,法院予以認定。
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部分,首先,原告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及營業執照等證據材料,可以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其經營日常收取現金,隔一定的時間會將款項存入銀行,原告具備一次性出借現金34700元的經濟能力及條件。
其次,原告與被告為同村的相鄰關系,現金及轉賬交付借款后要求被告出具與借款金額相應的借條,具備合理性,且《借條》內容詳細且邏輯自治,被告在借條上多處捺印確認,足以證明被告對《借條》的內容明知并認可。反之,被告辯稱發現原告實際出借金額與借條所寫金額不符后,未要求原告改寫借條、未向原告要求收回借條等,此行為與日常生活習慣不符。
綜合考慮原告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雙方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因素,法院認為原告現金交付借款34700元具有高度蓋然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未通過現金交付借款34700元,但未能提交證據佐證亦未能作合理說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現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借款本金882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武鳴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乙向原告黃甲償還借款本金882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后黃乙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案涉及民間借貸中現金交付事實的認定問題。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并主張以現金形式完成交付,借款人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債權憑證形成過程、債權憑證記載情況等情況綜合考量。
本案中重點考量了以下因素:借條系在原告經營場所當場出具,形成過程自然;借條內容完整規范,明確記載了借款總額、還款日期;原告經營商鋪的職業特點使其具備現金交易習慣和經濟能力;借貸金額符合當地經濟水平;雙方作為同村村民,采用混合支付方式符合交易習慣。這些因素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另外,法官也提醒各方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應當重視證據保全工作。除了妥善保管借條等債權憑證外,還應當注意留存款項交付的相關憑證。對于大額借貸,建議優先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完成,以便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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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柳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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