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無罪”這句老話,在法律面前難道是句空談?當你壓根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犯法時,法律這臺無情的機器,會不會對你網開一面?
一個人喝醉了,在國王心愛的槐樹下吐了,就該被處死嗎?
更離譜的是,你做事前專門問了司法部長,他說不違法,你照做了,結果法院卻判你有罪!
這背后,其實是一場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之間、持續了上千年的深刻博弈。
春秋時期齊國的齊景公特別喜歡槐樹,下了道命令:誰弄傷我的槐樹,誰就處死!結果一個醉漢不小心在樹下吐了,按律當斬。但宰相晏子站出來說了一句特別有名的話:“刑殺不辜謂之賊”。意思是,懲罰一個不知道法律的無辜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
最后,齊景公聽了勸,放了醉漢,還把那條惡法給廢了。
這是我們傳統文化中對“不知者無罪”最樸素的認同。它體現了一種對人性的理解:法律不該是藏在暗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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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的美國,情況卻完全相反。
馬里蘭州有幾位牧師,在張貼廣告前,特地咨詢了州司法部長,得到“不違法”的肯定答復后才行動。結果他們還是被法院判有罪。法官引用的是一句古老的羅馬法格言:“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責。”
理由聽起來挺“充分”:第一,公民有義務懂法,不懂法本身就是錯;第二,如果允許用“不知法”當借口,那所有罪犯都會裝成法官,司法系統就亂套了。
這邏輯,有點像老師說:“你為什么考不及格?因為你不知道知識點?不知道知識點就是你最大的錯!”
這背后其實是一種強烈的國家主義立場:法律是我頒布的命令,你就必須知道,不知道就是你不對。
但問題來了:現代社會的法律多如牛毛,連專業律師都不敢說全懂,憑什么要求每個老百姓都是“法律通”?這種強人所難的義務,真的合理嗎?
就在同一年,美國特拉華州的“龍先生案”出現了轉機。
龍先生想離婚再婚,他反復咨詢了知名律師,按律師的建議操作,結果卻犯了重婚罪。這個案子,前兩次審判都判他有罪,理由還是那句“不知法不免責”。但最終,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判決,宣告龍先生無罪!因為法院終于意識到:當一個人已經盡了一切努力去了解法律,卻依然無法避免錯誤時,再懲罰他,就嚴重違背了公平正義。
這兩個案件的鮮明對比,促使法律界開始反思。1962年,美國的《模范刑法典》終于開了道口子,規定兩種“法律認識錯誤”可以免責:一是“官方誤導”,比如你聽信了司法部長這類官員的錯誤意見;二是“法律無從知曉”,比如法律根本沒公布,或者生效得太不合理。法律承認國家機器也可能犯錯,也可能給人錯誤的指引。
而在法律文明更前沿的德國,1975年就走得更遠、更徹底。
德國刑法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是不可避免的,就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可以避免的,就可以減輕處罰。
這個“可否避免”的標準不再糾結于“知不知道”這個主觀狀態,而是轉向一個更客觀的標準:一個普通人,在那種情境下,有沒有可能不犯錯?
這就像“金門大橋收費案”。一個博主在美國開車,看到“速通”道空著,根據有限信息和周圍車輛情況,誤判可以通行。事后被罰,但向交警部門解釋后,罰款被免了。
因為對于一個不熟悉當地復雜交規的外國游客來說,這種錯誤在第一次發生時,是“不可避免”的。但下次再犯,就是“可以避免”的了。
這個標準,充滿了對人性的體諒和現實的尊重。它不要求你是圣人,只要求你像一個合理的、謹慎的普通人那樣行事。
讓人們能夠憑借常識和基本的謹慎,就能避免觸法,這才是良法之治。“不知法不免責”這條古老的鐵律,正在全球范圍內被修正、被軟化。
從晏子勸誡齊景公,到德國刑法典的“不可避免”原則,這條演進之路,揭示了一個深刻的法治理念的變遷:
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彰顯權力的絕對正確,而是為了追求實質的公正。它開始承認個體的局限性,體諒普通人在復雜社會中的無奈與困境。
它最終告訴我們一個樸素的道理:真正的法治,懲罰的是惡意,而非無知。
當一個人已經竭盡所能去遵守法律,卻依然因為國家機器的不完善或信息的天然不對稱而墜入法網時,法律應有的溫度,不是冰冷的鐵拳,而是一雙將其扶起的手。
這不僅僅是在保護那個具體的、可能有些無辜的“法官”,更是在守護我們每一個普通人,免于在龐大而精密的法律體系面前,因為一次無心的、不可避免的越界,而付出生命的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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