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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初,某銀行與一家民營企業(下稱“借款企業”)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銀行向企業提供2億元貸款,期限為兩年,約定利率為年利率6.5%,利息按月支付。合同簽訂后,銀行如約發放了貸款。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25年初,并將利率調整為年利率4.5%。在之后的數年里,借款企業一直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履約情況良好,直至2024年初。
2024年3月20日,是借款合同約定的當月付息日。由于企業內部財務流程出現短暫延遲,借款企業于3月22日才完成該筆利息的支付,相比約定日期推遲了2天。同年5月,銀行以借款企業未在3月20日按時付息、構成違約,且該企業的保證人涉及其他訴訟被法院執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借款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企業立即償還全部剩余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等。
借款企業辯稱,其延遲付息僅兩天,且已立即糾正,并未影響銀行資金安全,銀行也從未正式通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外,保證人涉及的其他執行案件已因達成和解而終結,本案還存在其他多重擔保措施,銀行債權具有充分保障。因此,銀行主張借款提前到期缺乏合理依據。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企業延遲兩天支付利息,雖在形式上構成違約,但該違約行為顯著輕微,未給銀行造成實質損失,且借款企業已及時履行付息義務。銀行在借款企業已糾正違約行為、且并未正式通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情況下,直接訴請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實質上是利用其優勢地位不當剝奪借款人的合同期限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同時,法院查明保證人涉訴的執行案件已終結,且本案債權設有多重人保與物保,銀行債權保障充分。因此,法院認定銀行關于借款提前到期的主張不能成立。
鑒于借款企業在一審判決作出后自2024年12月20日起未再支付利息,二審法院在最終判決中,判令借款企業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向銀行計付利息、罰息及復利。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借款人僅遲延兩天支付利息,債權人銀行能否以此為由主張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本金。這實質上觸及了合同解除權(或宣布提前到期權)的行使邊界、違約程度與合同目的實現之間的關系,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在金融借款糾紛中的具體適用。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通常會將“借款人未按時支付利息”約定為違約事件,并賦予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償的權利。此類條款是銀行控制信貸風險的重要手段,其合法性一般應予尊重。然而,民事權利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尤其是解除合同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這類足以根本改變雙方履行基礎的權利,更應受到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規則的約束。
本案中,借款企業遲延付息僅兩天,且事后立即支付,該違約行為顯著輕微。從合同履行整體情況看,借款企業在長達數年的履約過程中一直守信,僅出現一次短暫的技術性延遲,并未動搖合同成立的信任基礎,也未對銀行的資金安全與合同目的實現造成實質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若允許銀行僅憑此輕微違約便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借款人將喪失其依據合同本應享有的期限利益,而銀行則可能借此實現超出合理風險控制范圍之外的資金回收或施加履約壓力。
法院在裁判時,充分考量了違約的嚴重程度、是否影響合同目的、債權人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借款人有其他有效擔保、債權人債權保障充分的情況下,輕微違約不應成為債權人行使“重權”(宣布提前到期)的正當理由。這體現了司法實踐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精神的貫徹——即解除合同應用于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對于不影響合同根本目的的輕微違約,應鼓勵繼續履行而非輕易解除。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金融機構在借貸關系中所處的優勢地位。格式條款的普遍使用、違約責任設定的單方性,使得借款人往往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糾紛時,依法對格式條款進行合理解釋,對違約責任的觸發進行實質性審查,防止優勢方濫用權利,正是維護公平誠信交易環境、促進實質正義的體現。
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如何構建更精細化的違約觸發與救濟機制。例如,是否可區分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對遲延付息設定合理的寬限期或次數標準,避免因非惡意的、輕微的履約瑕疵導致整個融資關系的突然斷裂。這既有助于金融機構實現風險管控,也能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與融資穩定,最終服務于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宏觀目標。
律師寄語
金融借款合同是市場主體融資活動的重要法律工具,其訂立與履行均應貫穿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金融機構基于風險控制設定合同條款本屬必要,但權利的行使須有合理界限,尤其當借款人違約情節顯著輕微、未影響債權實質安全時,債權人應審慎行使提前收回貸款等重大權利。
我們提示金融機構,在主張合同權利時不應僅拘泥于形式條款,更應綜合考量違約的具體情節、后果以及行業慣例,避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企業合理的期限利益與經營穩定。同時,也提醒借款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合同履約的嚴肅性與及時性,即使非惡意違約也可能引發法律風險,應持續加強內部財務與合規管理。
對于涉及類似糾紛的企業而言,若遇到金融機構以輕微違約為由主張重大違約責任,可積極從違約程度、是否影響合同目的、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角度進行抗辯,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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