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欠的款了,我給不了,你愛起訴起訴吧,不是還有個訴訟時效嘛,能拿我怎么樣!”這是定襄法院宋法官最近在審理一起案件時,被告張某某在電話里向法官的“囂張”回應。
■案情簡介
被告張某某在2012年因資金周轉向原告某公司借款15萬元,并給原告某公司打了借條“今欠到某公司現金壹拾伍萬元整,三個月內還清。欠款人:張某某,見證人:利某某,強某某,2012年6月12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張某某催要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并分文未付。原告某公司于今年3月向定襄法院起訴后,法院依法受理該案件,并向被告張某某送達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告知書和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但張某某在規定時間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定襄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缺席審理,在查清雙方借款事實后,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法官說法
在訴訟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心存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自己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就沒辦法開庭審理,自己也就能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出庭應訴是當事人享有的法定訴訟權利,更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自己經法院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即視為自動放棄其舉證、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當你因為某一件事坐上被告席時,積極出庭是你面對糾紛、維護自身權益最有力、最正當的武器。逃避解決不了問題,消極應對、逃避失聯更是會讓你失去為自己發聲的機會。以積極的態度參加庭審活動,才能讓法官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案情,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定襄法院 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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