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 萬元報 18 天新疆全景團,合同寫著“含獨庫公路”,卻因大雪封山沒成行,游客訴至法院要退 1/3 團費,旅行社稱 “不可抗力” 拒賠,最終法院判賠 1800 元。這事兒里,這些法律要點百姓要弄清。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來給大家講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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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可抗力不是“免罪金牌”。《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得是不能預見、避免、克服的情況。但獨庫公路每年僅 5—10 月開放,雨雪封路是該時段高發風險,旅行社本該預見,不能完全免責。
其次,旅行社簽約前沒做足功課。按《旅游法》要求,旅行社設計線路要評估風險,還得用顯眼方式提示可能無法游覽的情況,可本案中旅行社既沒核實開放信息,也沒在合同里寫封山后的替代方案,屬于服務有瑕疵。
再者,行程泡湯后沒補救。旅行社只讓游客“理解天氣”,沒提供等價景點或退還相關費用,導致游客體驗打折。按規定,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項目無法完成,得退相應費用并賠償。
至于賠償1800 元,是法官單獨折算獨庫段車費、門票等成本,結合僅這一處未游覽的比例酌定的。提醒大家:報團時要盯緊風險告知和替代方案條款;旅行社也得做好行前調研、行中調整、行后補償,不然“老天”惹的麻煩,得自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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