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男子因瑣事打架,先動手的罰100,還手的卻拘3天,為何?)
因瑣事引發打斗,先動手的錢某被罰100元,還手的趙某卻被行拘3天,這是為何?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瑣事引發打斗導致被行政拘留的行政訴訟案件。
案情簡介
趙某與錢某同在一個市場做生意,門面相鄰。2024年4月,趙某將錢某門面顧客的手推車推到遠處,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趙某推落錢某的部分貨物,錢某打了趙某一拳,趙某抬手招架并后退兩步。之后,錢某沒有繼續毆打趙某的動作,但此時趙某上前抓住錢某的手將其摔倒在地,按住其頭部用力向地面撞擊。錢某奮力反抗,趙某這才松手。
錢某立即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了解情況,讓頭部受傷出血的錢某先去治療,再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經鑒定,錢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派出所組織趙某與錢某進行調解,因雙方對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轄區公安分局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對錢某處以罰款100元。趙某不服,主張是錢某先動手打人,其還手屬于正當防衛,不是毆打他人,遂起訴至柳北區法院。
法院審理
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趙某被錢某打一拳后還手的性質,以及行政拘留決定的合法性。
事件起因是趙某將錢某門面顧客的手推車推到遠處,導致雙方發生口角進而相互辱罵,趙某對此存在過錯。爭吵中,趙某推落錢某的貨物,導致沖突升級,趙某對此亦存在過錯。
錢某先動手打趙某一拳,趙某抬手招架后退兩步,錢某沒有繼續攻擊趙某的動作,此時并未存在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趙某可嘗試以躲避、離開現場等方式脫離沖突并報警求助。但趙某立即還手,沖向前抓住錢某的手將其摔倒在地,在錢某已被制服的情況下,趙某仍按住其頭部用力向地上撞擊數次,主動攻擊性強,是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缺乏正當防衛行為的意圖、被動性及必要性,屬于主動毆打他人。
趙某與錢某門面相鄰,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且錢某的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微傷,傷害后果較輕。公安分局認定屬于“情節較輕”情形,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裁量適當。
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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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圖為法槌(資料圖)
法官說法
被打一拳后還手構成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二者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具有相似的外在表現,但二者屬性存在根本不同。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相互斗毆是“不正對不正”,雙方都是為了侵害對方,具有主動性和攻擊性。
認定構成正當防衛須滿足以下條件:
1. 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3.主觀條件。行為人必須有正當防衛的意圖。
4.對象條件。行為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5.限度條件。行為人采取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即應綜合考慮案件發生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門面相鄰的兩人在相處中難免有摩擦,應依法理性和平解決,切莫動手。在對方先動手的情況下,應保持冷靜,及時躲避、離開現場并報警求助。只有面臨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才能采取正當防衛手段,切勿沖動以暴制暴引發事態升級。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 全媒體記者 吳良藝 通訊員 黎泉英
延伸閱讀
弟弟與同學發生矛盾,對方家長帶人上門討說法,獨自在家的18歲女孩小瑩和對方發生爭執后被打傷。警方認定互毆,處罰對方400元,小瑩200元。家人質疑:“互毆和正當防衛的距離有多遠?”
事件:
小學生鬧矛盾
家長上門討說法起爭執
郭女士家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辛店街道辦事處某小區,她有兩個孩子,事發時大女兒小瑩年滿18歲剛上大學,小兒子上小學五年級。日前,郭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講述了事情經過。
郭女士說,事發2025年2月26日晚7點多,當時正在外地出差的她接到女兒電話,孩子哭著說自己一個人在家休息,聽到有人敲門,開門發現是一個陌生女人,就問干啥,不想讓對方進屋,對方說小瑩弟弟打了她家孩子,要求道歉。由于一個人在家且又不認識對方,小瑩就讓去找學校,雙方言語不合發生爭吵,對方隨即強行闖入屋內對其進行了毆打。郭女士說,她第一時間讓女兒報警。
郭女士說,小瑩到醫院被診斷為:腦外傷神經癥性反應、頭皮血腫、多處皮膚淺表挫傷、聽力下降(右)、右耳耳鳴。“尤其是耳朵問題,經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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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瑩身體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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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醫院診斷證明
“她把我按在我家餐桌旁邊地上打。”接受采訪時,小瑩說,她根本不知道咋回事,對方態度不好,她阻止未果被按倒扇耳光,致聽力逐漸喪失,對方體重比她大很多,她無力還手。“后來另一個女的進來拉架。”小瑩說,這個女的把她倆拉開,對方離開,過程中并不存在拉開后她打對方兩下的情況,“我當時一點勁兒都沒有,說讓我松手的時候,打我那女的還抓著我的頭發沒松手。”
郭女士表示,小兒子此前跟同小區陳姓孩子玩得比較好,今年春節期間倆娃鬧矛盾有所疏遠,但雙方家長一直沒有交集。事后她了解到,當日,小兒子與這名同學發生矛盾,“我問過很多次,孩子都說只是吵架,沒有打架。”郭女士認為,就算是孩子之間有矛盾,對方家長完全可以向學校反映,也可以聯系家長交流,上門打人實在不可理解。
認定:
警方做出互毆認定
雙方均被作出行政處罰
郭女士說,當地派出所2025年7月下旬對事件做出處理,認定是互毆。
郭女士向記者提供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一份顯示,2025年2月26日19時許,張某某因孩子與郭女士兒子打架,領著自己的兩個孩子到劉家理論,過程中與劉某某的姐姐小瑩發生爭執,雙方撕打在一起。經鑒定,小瑩為輕微傷。張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給予張某某罰款肆佰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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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另一份對小瑩做出處罰的決定書對事實的表述基本相似,增加了“被他人拉開之后小瑩又用手打了張某某臉部兩下”的內容。警方認定,小瑩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決定給予其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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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定,小瑩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
郭女士及家人對這樣的處罰結果難以接受,向當地公安機關多個部門反映,但結果并無改變。
2025年8月,郭女士向東營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撤銷警方對小瑩作出的處罰決定。郭女士一方認為,張某某一行四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或尋釁滋事罪,行為極其惡劣,而小瑩在自己家中予以反抗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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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向東營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認為,張某某因孩子打架問題至申請人處理論,后雙方發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雖然打斗地點位于郭女士家中玄關處,但被申請人調查采信張某某一方多人的供述和證言證實,系小瑩先動手抓住張某某頭發將其拽倒在自家室內地面,因而無證據證明系張某某先動手毆打申請人,亦無證據證明張某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證人李某的證言可以證實張某某停手后,小瑩又打了張某某。申請人主張其打第三人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公安機關認定申請人毆打他人違法行為成立,依法給予申請人罰款貳佰元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復議機關最終維持了原處罰決定。
質疑:
對方闖入自家打人不能還手?
正當防衛和互毆的距離有多遠?
律師在仔細研究案情后告訴郭女士,張某某等人的行為起碼是非法侵入住宅,如果構成傷害,就是故意傷害罪。
郭女士稱,因家中沒有監控設備,警方詳細詢問了小瑩事發經過,小瑩承認與對方互罵,否認自己先動手。
民警表示小瑩的說法無法證實。對方一行多人的說法可以相互印證,證人“李某”的說法將小瑩的打人行為“坐實”,“警方說那個證人是鄰居,可我們至今不知道是誰。”
郭女士表示,警方的認定以及之后行政復議中事實認定部分,數次描述小瑩如何打對方,如何在被拉開后還打了對方兩下,對小瑩描述的事發過程和否認毆打對方的說法提及較少,而且,“對方一行數人同行來我家找事,他們之間相互的證詞可以采信嗎?”
“互毆和正當防衛的距離究竟有多遠?”郭女士說,雖已過去十個月,但那次事件對小瑩的影響卻遠不止身體的傷害,“孩子至今經常做噩夢被人打,失眠,需要服藥才能入睡。”
回應:
警方表示處理并無不妥
郭女士方如不服可起訴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新區派出所負責處置此案的劉警官,他明確拒絕接受采訪,稱需要聯絡當地宣傳部門。記者隨后多次聯絡該所所長,始終未有回應。
記者未能聯系到張某某,但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張某某等人的描述與小瑩的說法差距較大。張某某稱,同行幾人等在樓道,她獨身一人去敲門理論,雙方發生口角,小瑩扯其頭發將其拽倒在室內地上,并不斷對其辱罵毆打。后經鄰居李某拉開后,對方仍持續對其毆打,自己并不記得是否拽到對方頭發,也不知道對方是怎么倒地的。張某某強調自己沒有打小瑩,事后明確自己不需要驗傷。對該過程,其他同行幾人陳述一致。證人李某描述稱,見到雙方在郭女士家中互扯頭發互踢互罵,將二人分開后,小瑩打了張某某兩下。
據郭女士介紹,事發后,當地公安部門曾協調雙方坐下來調解此事,但沒有成功。
當地公安部門也曾約見郭女士,就此事的處罰結果做出解釋。錄音顯示,面對郭女士的質疑,警方明確表示對此案的處理并無不妥,如果郭女士一方不服,可通過法院起訴。
說法:
住宅安全、安寧越來越被重視
律師詳解該案焦點法律問題
“長期以來,人們對住宅安寧問題一直不太‘在意’,但而隨著城鎮化推進,住宅私密化、鄰里陌生化成為趨勢,住宅安全、安寧越來越被重視,非法侵入住宅罪這個曾被稱為刑法中‘沉睡條款’的罪名也正在逐漸‘蘇醒’。”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表示,公民的住宅安全屬于公民人身權的范疇,公民享有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和破壞的權利,對于非法闖入住宅并對公民進行故意傷害的行為,可以進行防衛。為使自身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且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趙良善同時表示,但在司法實踐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往往是盜竊、搶劫等其他犯罪的手段行為,因而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有一定難度。該罪的成立前提是行為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沒有合法依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且在住宅主人要求退出后仍拒不退出,核心是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寧權這一基本權利。
趙良善稱,就本案來看,郭女士一方稱張某某等人系踹門強行闖入家中,但郭女士家中未安裝監控,無法提供直接的影像證據;而公安機關及行政復議機關先后作出了“無證據證明張某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認定。因此,從刑事立案的證據標準考量,現有證據鏈條尚不足以達到刑事犯罪的要求,無法認定張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闖入住宅的行為更傾向于因未成年人之間的糾紛引發的治安層面的沖突。
趙良善解釋,尋釁滋事罪是行為人出于無事生非、借故生非的主觀故意,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行為,進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本案中,起因是兩家孩子之間發生矛盾,張某某等人上門是為了討要說法,并非毫無緣由地故意挑釁生事。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張某某等人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亦不能證實其客觀行為達到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程度,故張某某等人的行為也很難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那么,小瑩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呢?趙良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二是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三是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故意傷害對方;四是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目前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能夠證明張某某率先動手,也無法證實小瑩的反擊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反,相關證人證言稱,在張某某停手之后,小瑩又動手擊打了張某某兩下。從時間節點上判斷,該擊打行為發生在不法侵害已停止的狀態下,通常被認定為侵害結束后的報復性攻擊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一關鍵時間條件,因此,小瑩的行為也難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趙良善強調,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公安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對于“是否存在非法侵入住宅”以及“雙方沖突中誰先動手”這兩個關鍵事實的證據采信與認定。由于事發時現場缺乏監控錄像這一直接證據,導致案件事實的還原缺乏有力支撐,最終使得處理機關作出了“雙方互毆”的認定結論。趙良善建議,若郭女士對行政處罰決定仍有異議,且能夠收集到新的證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司法途徑進一步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