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94萬買商鋪,6年拿不到合規交房手續,F庭還采信偽造材料判我們敗訴!”。近日,成都市民王開彬向媒體爆料,在簡陽市F院5463號案件中,遭遇趙某梅等執法員涉嫌枉法執行,不僅程序多處違法,還采信被告假借他人偽造的郵政特快專遞單、與被告有重大利害關系證人的虛假證言,導致自身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這場長達數年的維權之路,暴露出的執行亂象令人震驚。
294萬買商鋪,交房成“泡影”,Fa院判決引質疑
2015年,王開彬代兒子與四川利東公司簽訂6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以294.4774萬元買下“《大華國際農產品物流交易中心》二期A地塊C區3樓2層”6個商鋪,合同約定2016年3月31日前交房。可直到2021年起訴之日,利東公司始終未向原告發送“接房通知書”,致使原告未依照合同中的約定的交付條件接收所購商品房,甚至連商鋪的具體位置都因無樓棟編號、無門牌號難以確認。
更讓王開彬無法接受的是,簡陽市F院在審理時,不僅未維護購房者權益,反而作出了一系列令人費解的裁判:認定原告已收到“接房通知書”、認定利東公司“已交房”,僅判決其退還1628元面積補差款和11.8萬元逾期交房違約金,駁回了原告要求合規交房、支付足額違約金等核心訴求。而支撐這一判決的“關鍵證據”,竟全是漏洞百出的偽造材料——EMS(單號1021494221719)。
采信被告偽造的證據來認定原告收到了“接房通知書”
王開彬指出,利東公司聲稱2017年4月7日通過EMS(單號1021494221719)向原告郵寄了“接房通知書”,但這份快遞單證據存在五大致命缺陷:第一、被告未在舉證期內提交EMS(單號1021494221719)證據,此證據是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上午第二次庭審時才提交的;第二、未填寫郵政企業任何信息;第三、未加蓋由郵局名稱和當日日期組成的郵戳;第四、更無收件人簽字和收件人應該提供的證件;第五、其寄件人“大華國際”與本案無關。原告從未與大華國際簽訂過《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與大華國際之間無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關系,且原告與被告利東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和大華國際之間,也沒有簽署過三方協議。經查詢,“大華國際”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根本不存在。
為核實EMS(單號1021494221719)真相,王開彬先后向四川郵政管理(川郵管公開(2025)第2號)、成都郵政管理(2024年第6號)申請信息公開,結果均顯示,在其管轄范圍內,沒有任何郵政收寄過EMS(單號1021494221719)郵件。
“EMS(單號1021494221719)的收寄信息不存在”,證明利東公司從未通過郵政寄出該快遞。可趙執法員卻在第三次庭審中稱,“曾帶利東公司提交的郵寄單據原件去郵政簡陽辦公點調查,工作人員確認快遞單由其打印并郵寄送達”,但她又未提供案涉快遞單是由郵政簡陽分公司打印并郵寄送達的證據,僅以“承辦執法員制作工作筆錄”為由搪塞,且該筆錄從未在法庭出示質證。第三次庭審筆錄載明:王開彬對趙某梅去郵政簡陽辦公點調查的行為當庭提出:有異議,并指出該證據沒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采信與被告有利害關系證人的虛假證言來認定王開彬對案涉房進行了裝修
更荒唐的是,F庭采信的“證人余勇證言”同樣破綻百出。余勇書面《情況說明》稱“2018年4月帶工人王倫幫王開彬補商鋪漏水”,可庭審時卻改口“自己一個人去的”,且無法說清補漏年份;且余勇在F庭上認定《情況說明》,“我是翻手機的記錄按回憶寫的”。當執法員要求其提供2017-2018年與王開彬的通話記錄時,余勇承諾后卻始終未提交。更關鍵的是,余勇長期為利東公司做裝修工程,與被告存在明顯利害關系,其證言本應排除,卻被趙某梅認定“具有真實性”。
程序違法貫穿全案,簡易程序變普通程序未告知
除了證據采信問題,案件審理程序更是多處違法。簡陽F庭2021年11月出具的《簡易程序告知書》明確,民初5463號等7個案件由趙某梅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可最終判決書卻顯示,案件由趙某梅、張某、余某林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這一重大程序變更,F庭從未書面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程序轉換的規定。
此外,案件立案時間為2021年11月15日,判決下達時間為2022年12月28日,審理周期長達408天,遠超《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序6個月審結,延長需經院長批準”的規定,且趙某梅等人員未向當事人出示其院長批準的延長審結的文件,更未出示上級F庭的批準延長審結的文件,顯然違反了《最高F庭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更令人不解的是,還強拉與案件沒有任何關系的四川大華農產品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筆錄載明:第三人出庭人員為代理律師周某勛、陳某勇,但既未提供律師資格證、又無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卻被允許參與庭審,程序合法性存疑。
多次申請執行鑒定、調取證據被拒,維權之路舉步維艱
為還原真相,王開彬先后兩次向F庭申請對“編號1021494221719快遞單字跡打印時間”進行執行鑒定,均被趙某梅以“被告稱原件已郵寄,無法鑒定”為由駁回;同時,王開彬申請F庭調取利東公司向二期A地塊353戶業主郵寄“接房通知書”的掃描件及快遞單原件,以核實是否存在批量造假,同樣石沉大海。
“我們只是想拿到合規的商鋪,卻被F庭一次次推回深淵。”王開彬無奈表示,作為普通購房者,他耗費數年時間收集證據,多次往返F庭,卻始終得不到公正對待。如今,他已向12巡事組郵寄舉報材料,希望能揪出執行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
呼吁:嚴查執行亂象,還購房者公平正義
買房本是人生大事,卻因開發商違約、F庭涉嫌執法問題,讓王開彬一家陷入維權困境。簡陽F庭在5463號案件中暴露的證據采信不公、程序違法等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動搖了公眾的信任。
我們呼吁四川相關部門,對該案啟動復查,嚴查趙某梅等是否存在執行職權行為;同時,希望監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介入調查,核實利東公司涉嫌違法行為,追究其責任。
每一個執行案件都關乎百姓的切身利益,每一次錯誤裁判都可能摧毀一個家庭的希望。期待社會各界關注此案,共同推動問題解決,讓“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再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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