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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8年10月,陳志遠(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乙公司(化名)股東林振華(化名)。林振華通過微信向陳志遠推薦乙公司代理的泰國某公寓項目,稱該樓盤“可炒樓花”——即先低價認購,待房價上漲后轉手獲利,并承諾可代為出租。
陳志遠被說服后,決定購買該項目中的一號房屋,總價539萬泰銖(約合人民幣110萬元)。隨后,他按乙公司銷售人員趙海峰(化名)指示分三筆支付購房款:
2018年10月31日:刷卡支付5萬元意向金,乙公司出具收據;
2018年11月16日:向乙公司股東孫立軍(化名)個人工商銀行賬戶轉賬236,702元作為首付款(約25%),乙公司出具收據;
2019年9月3日:再次按指示向另一股東周建國(化名)北京銀行個人賬戶轉賬254,846元,但未獲任何收據或發票。
此后,乙公司僅退還39,120元。因疫情原因,陳志遠提出延期付款或轉售房屋,乙公司口頭同意。但當陳志遠追問房款去向時,對方才承認:因泰國開發商拖欠傭金,乙公司未將任何款項支付給開發商。
截至起訴時,一號房屋未建成,更未交付,項目處于停滯狀態。陳志遠合同目的徹底落空,遂起訴乙公司,要求退還已付購房款共計502,228元。
乙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未答辯、未提交任何證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退還原告陳志遠購房款502,228元。
三、法院說理
1. 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委托代理關系
雖無正式書面合同(原告稱簽約后未獲合同文本),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收據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乙公司以銷售方身份收取購房款,雙方存在真實交易合意。
2. 被告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乙公司作為代理商,未將購房款支付給泰國開發商;
房屋至今未交付,項目無進展;
→ 構成《民法典》第563條規定的“因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款項打入股東個人賬戶,不影響公司責任承擔
原告系按銷售人員指令付款,且部分款項有公司收據,應視為公司收款行為。公司內部資金管理混亂,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 被告缺席視為放棄抗辯,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乙公司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及答辯權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依法裁判。
四、律師提示
本案暴露出跨境房產投資三大高危風險,務必警惕:
?? “炒樓花”多為營銷話術,境外期房風險極高
尤其在無預售許可、無資金監管的情況下,極易“錢房兩空”。
?? 購房款切勿打入個人賬戶!
正規交易應通過公司對公賬戶或第三方資金監管平臺。打入股東私人賬戶,一旦公司跑路,追償難度大增。
?? 無合同、無發票、無備案 = 零保障
原告連合同都沒拿到,維權全靠聊天記錄和轉賬憑證,險些因證據不足敗訴。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投資境外房產前務必做到:
1. 核實代理資質:確認中介是否獲開發商正式授權;
2. 堅持資金監管:要求房款直接付至開發商監管賬戶;
3. 簽署書面合同:明確房屋信息、交付時間、違約責任;
4. 遵守外匯管理規定:大額跨境支付需通過合法渠道,避免“地下匯款”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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