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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王淑芬(化名)以女兒林雪(化名)的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全款35.6萬余元購買了位于昌平區的一號房屋(建筑面積97.67㎡)。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淑芬居住使用,相關購房發票、契稅單據、物業繳費憑證等均由其持有,戶籍也落戶于該房屋。
2005年,一號房屋登記在林雪名下。林雪自1996年起赴美留學并入籍美國,長期定居海外。
2018年,王淑芬想將房屋不動產權證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林雪得知后提出異議,稱:
房屋系自己委托母親代購;
購房款及裝修費均來自其多年匯款(累計近10萬美元);
母親擅自過戶屬侵權行為。
王淑芬則堅持:
當年因單位住房政策限制,為保留“調房資格”,才借用女兒名義購房;
所有款項均為自己支付,女兒未實際出資;
女兒從未回國居住,房屋始終由自己占有使用。
因協商無果,王淑芬起訴,要求林雪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本人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林雪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王淑芬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王淑芬名下。
三、法院說理
1.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關鍵看實際出資與占有使用
雖然房屋登記在林雪名下,但購房合同由王淑芬簽署;
全部購房款、契稅、物業費等由王淑芬支付并持有原始票據;
房屋自交付起由王淑芬長期居住,戶籍亦登記于此;
→ 符合“借名買房”的典型特征。
2. “委托購房”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林雪稱曾匯款用于購房及裝修,但:
匯款時間跨度大、用途不明確;
無直接證據證明款項用于一號房屋;
無法解釋為何20年來從未主張權利或要求返還房產;
→ 法院認定其“委托購房”說法證據不足,不予采信。
3. 借名買房雖存風險,但本案事實清晰、權屬明確
盡管借名買房存在政策與法律風險,但在無規避限購、無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若能證明真實出資與合意,法院可支持確權請求。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親屬間借名買房”的三大關鍵點:
誰出錢、誰持有票據、誰實際居住,是認定權屬的核心;
僅憑親屬關系或事后匯款記錄,難以推翻實際出資事實;
即使房屋登記在境外親屬名下,只要能證明借名合意+實際履行,仍可確權。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醒: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涉及子女、親屬時更易引發家庭矛盾。若已發生類似情況,務必:
1. 保留全部付款憑證、合同原件、溝通記錄;
2. 盡量簽署書面借名協議(即使事后補簽也有助于佐證);
3. 在條件允許時盡快辦理過戶,避免久拖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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