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區46歲獨居女子蔣女士離世,因暫無法定繼承人,其個人遺產歸公以及“無法用遺產購買墓地”等問題持續引發爭議。12月22日,虹口區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南都N視頻記者,等法院受理遺產管理人申請,再確定如何操作蔣女士的遺產,“民政局始終以逝者的利益為主。因蔣女士留有遺產,后續如要購買墓地,此類費用可從這部分遺產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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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世女子相關信息截圖。
南都此前報道,46歲獨居女子蔣女士病逝,因其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蔣女士的遺產依法由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接收。蔣女士遠房表弟此前公開表示,“想從遺產中分出一部分錢,為蔣女士買一塊墓地,卻被告知無法實現。”
虹口區民政局、虹口區歐陽路街道辦事處發布通報稱,經初步核查,蔣女士暫無法定繼承人。12月22日,居委會向法院申請確認遺產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將開通綠色通道,確保當天受理立案。后續若區民政局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將依法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經法定程序后,將用于扶貧濟困等公益事業。
12月22日,虹口區民政局工作人員向南都記者表示,“目前這個事情是首例發生,我們之前也沒有碰到過。領導也一直在進行協商,當天由蔣女士所在居民區的居委會向法院申請處理遺產。看后面怎么操作,遺產肯定是蔣女士自己的,要等法院確定這筆遺產實在沒有人繼承,才會用于公益事業。”
對于“蔣女士不能用遺產為自己購買墓地”一說,該工作人員進一步澄清道,“民政局始終以逝者的利益為主。因蔣女士留有遺產,后續如要購買墓地,此類費用可從這部分遺產中支出。”
同日,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連婉婷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六項職責,其中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民政局支付墓地和喪葬費用或屬于‘必要行為’,在合理必要的范圍內可以認為是有權限的。”
連婉婷分析稱,雖然買墓地、支付喪葬費用可能屬于必要行為,但因為合理范圍難以界定,因此民政局直接支配遺產用于墓地購買和喪葬費用,也存在一定風險。“所以民政局需要通過法院來認定這筆費用是否屬于合理范圍。”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林詩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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