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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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糾紛案件中,“未清算”“虧損不確定”是被告方常見的抗辯理由,部分案件中法院也會以此為由駁回原告起訴或訴訟請求。
那么,合作糾紛中法院以未清算、虧損不確定為由駁回原告起訴是否合法?
最高院在《內蒙古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馬某某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法院不能僅以雙方合作項目未經清算、虧損事實及數額無法確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某某公司的起訴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本案,某某公司與馬某某等人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約定共同出資購買土地開發房地產,按照出資比例承擔開支、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后經合作各方協商決議,將項目建設房屋作為“利潤”提前進行了分配。某某公司現以項目實際虧損為由,以合作方之一馬某某為被告,起訴請求馬某某返還已分配房屋的價款,并承擔合作開發的虧損。某某公司作為合作方之一,與本案提前分配房屋及合作盈虧相關爭議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資格。某某公司起訴所列被告明確,并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爭議亦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起訴條件。
雖然某某公司與馬某某等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未經最終清算,但某某公司以案涉合作項目實際虧損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合作方馬某某返還提前分配房屋價款并承擔開發虧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至于其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應當依法通過實體審理作出裁判。二審法院僅以雙方合作項目未經清算、虧損事實及數額無法確定為由,裁定駁回某某公司起訴,于法無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本案依法應當撤銷二審裁定,指令二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周軍律師提醒,合作糾紛中“未清算、虧損不確定”不能成為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的合法理由,僅可能影響實體裁判結果。對于當事人而言,關鍵在于明確訴求的合理性、積極完成舉證義務,必要時借助司法審計等程序固定事實。若對合作糾紛的起訴時機、證據準備等存在疑問,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規避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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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面計算器旁寫著協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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