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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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合同糾紛的救濟路徑需結合糾紛性質、參與主體及行為屬性綜合判斷。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多數因平等主體履行改制合同引發的糾紛可提起民事訴訟,但因政府行政性調整、劃轉資產產生的糾紛則被排除在民事受案范圍之外。以下結合法律規定與典型案例展開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河南某輪胎公司訴河南某投資公司、某水泥公司、河南省焦作市國資委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改制進行指導、審批,是履行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并不改變企業改制的民事行為性質。《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就資產范圍、價格、債權債務處置、職工安置、雙方承諾內容及違約責任進行的約定,符合民事合同等價有償、權利義務對等、誠實信用和公平等基本原則,合同性質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糾紛應為民事糾紛,不屬于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焦點問題為,法院應否駁回某輪胎公司的起訴。
2010年,焦作市國資委與某投資公司簽訂《國有產權轉讓合同》,該合同就資產范圍、價格、某水泥公司債權債務處置、職工安置、雙方承諾內容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第五條載明:“某水泥公司應付某輪胎公司的借款本息13086萬元,由某投資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某水泥公司先期償還所欠某輪胎公司3800萬元,其余借款在一年內還清”。
根據該合同,焦作市國資委已將其對某水泥公司享有的100%所有者權益轉讓給某投資公司,故某水泥公司現已由某投資公司100%控股。某投資公司、某水泥公司現均為民營企業,二者的資產不屬于國有資產。
雖根據《焦作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某水泥公司“退二進三”關閉轉型的請示》(焦國資〔2014〕12號),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日召開市長辦公會議作出《關于某水泥公司“退二進三”關閉轉型會議紀要》(〔2014〕11號),其中載明:“(8)鑒于企業目前的實際困難,同意對某水泥公司按照《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付輪胎集團的9286萬元債務暫作掛賬處理”。但該處理意見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情形。
另,焦作市國資委于2020年5月18日已出具證明“……我委作為國有資產行政管理機構并不享有上述債權的給付請求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由某輪胎公司享有”,并在二審中述稱某投資公司應償還借款。故法院裁判認為,本案不應裁定駁回某輪胎公司的起訴。
周軍律師提醒,國有企業改制中,因履行改制合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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