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彩禮本是承載美好期許的傳統禮節。但不時也發生著“小兩口子”在訂婚后突然談崩,彩禮從戀愛時的“心意饋贈”到分手后的“彩禮返還”,“該不該還”“該還多少”看似簡單的金錢糾紛,實則關乎習俗與法律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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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心想結婚的,可沒想到會走到這一步。”原告王澤(化名)在法庭上嘆了口氣。
2024年3月,王澤與陳倩(化名)戀愛兩年,感情穩定,雙方決定在各自家鄉擺設訂婚宴,互見親友、舉辦訂婚儀式。訂婚期間,王澤依照習俗向陳倩支付彩禮12.8萬元,還贈送了部分金飾,雙方也開始短暫的同居生活。
然而半年后,兩人因瑣事頻生矛盾,在2024年9月正式分手。分手后,彩禮返還問題成了雙方心中難解的“結”。王澤認為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舉辦結婚儀式,彩禮應全額返還;而陳倩則堅持稱雙方曾共同生活、訂婚禮俗已成事實,不應全部退還。雙方爭執不下,王澤一紙訴狀,將陳倩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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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次組織調解均未能化解糾紛。經開庭審理后,法院綜合雙方訂婚、同居及經濟支出等情況,最終判決返還彩禮7萬元。宣判后,雙方均表示不滿,要上訴。
承辦法官了解到這一情況后,主動約談雙方,進行判后釋法析理。一方面,從“情理”出發,耐心傾聽雙方訴說,勸導二人以平和心態面對情感糾葛,為雙方重新坐下溝通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從“法理”角度切入,詳細釋明法律規定和裁判標準,幫助雙方在理性中找到平衡。最終,女方在上訴期內主動履行判決,男方也放棄上訴,案件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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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彩禮返還的關鍵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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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平等、自愿,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返還彩禮及返還比例,通常從三個方面綜合考量: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給付對一方生活造成的影響。
彩禮返還的核心在于認定雙方是否已經形成穩定的家庭共同體——即是否有共同生活、工作、居住的具體安排與實際狀態。
02
本案中為什么只判返還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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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雖然王澤與陳倩未登記結婚,但雙方戀愛兩年、訂婚并短暫同居,彩禮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與雙方共同生活密切相關。考慮到陳倩在訂婚儀式及共同生活期間為情感、生活付出的成本與影響,法院綜合情理與法理,最終判決返還7萬元彩禮,既維護了財產公平,也兼顧了情感尊重。
03
“金飾”是否也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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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訂婚期間贈送的金飾,若系基于情感相互贈與的小額飾品,一般視為表達情感的象征,不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給付,通常不予返還;但若贈與數額較大,明顯超出一般禮節范疇,或以“結婚”為前提條件,則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給付,在婚姻關系未成立的情況下,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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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雖美,但彩禮不應成為感情的“枷鎖”。
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彩禮是傳統習俗,不是婚姻的“價碼”;婚姻自由更意味著理性選擇與誠信相待。
在戀愛、訂婚階段應充分溝通、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借婚姻索財。糾紛發生后,要依法維權、理性解決。只有讓“彩禮歸于禮”,才能讓文明婚俗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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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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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供稿:林曉春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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