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寶坻區張復生給天津市寶坻區紀律檢察委員會寄去一封控告信,控告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的法官不僅偽造事實,而且還剝奪上訴權力。
![]()
據了解,張復生于2004年6月24日被天津雙佳科技公司員工薛冰峰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傷,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但由于該公司推卸責任,所以一直未獲合理賠償。
![]()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該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傷,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此法,張復生于同年的7月15日向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是為了袒護天津雙佳科技公司,該判竟將刑事傷害按“工傷”定性,當年依法應賠四百多萬元,卻僅判四萬多元,那四百多萬元哪去了?為了躲避《侵權責任法》,該判法官郭瑞臣還將2011年1月17日的判決時間,偽造成2010年1月17日,以借此幫助天津雙佳科技公司逃脫單位的賠償責任。不僅如此,為了掩蓋其對判決日期的偽造,避免二審法院的審查和糾正,該判法官郭瑞臣竟然剝奪了上訴的權力,未記載依法應享有的上訴內容。
![]()
由于該判嚴重違法,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曾給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發出過《檢察建議》,但寶坻法院卻置之不理。面對張復生的不斷申訴,也總是以超出時效而枉法駁回。針對本案,當事人不是服判不上訴,而是由于上訴的權力被剝奪而失去了上訴的機會,所以該判依法并無生效的依據,也就是說依法應當無效,而既然是無效,那么超出時效之說又是從何談起?
![]()
在一份后補的裁定書中,該判法官不僅將偽造判決日期謊稱是筆誤,而且在判決發出的40多天后,又破天荒的謊稱再給15天的上訴權,這是法律所能允許的嗎?豈不是枉法且無法實現的許諾。
綜上可見,對偽造事實、剝奪訴權且嚴重侵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該判法官該追何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