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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司法改革搞的如火如荼的時候,大家總為一個問題煩惱。就是:對法院工作的內外評價,怎么有這么大的差異?這是怎么形成的,又該怎么化解?法院內部整天喊忙叫累,報紙上經常看到“五加二”“白加黑”的訴苦。但外部并不買賬,還對法院工作不夠滿意。
所以,有領導同志提出,“跳出法院看法院”。孤芳自賞,由于沒有參照和坐標,賞的可能是鮮花,也可能是毒草。對一個行業的評價和提高,不能僅在自身打轉轉,而應該站到更高格局和層次上,在大的體系和坐標中找到方向。
律師行業更是這樣,單“就律師看律師”難免視野有限。客觀評價律師行業,理性明確行業發展方向,應該在更大格局和視野中綜合判斷。
這就是我為什么要寫“跳出律師看律師”這些東西的原因。總共寫四篇吧,分別是:“跳出律師看律師:辯護意見的表述,怎么拿捏?”、“辯護意見的結構布局,怎么把握?”、“辯護意見的論證邏輯,怎么推演?”和“辯護意見的要點,怎么又新又實?”。
今天先寫最簡單、也是最淺顯的第一篇,是關于辯護意見的表述的。
中國的語言文字博大精深,有時候動一個字或者換一個詞,意思就大相徑庭了。穩妥的、周全的表述,在政策文件里、在法律條文中,也在判決書里。所以,成熟的辯護意見的表述,應當盡量向這些官樣文章不斷靠近的。
貼近官樣文章,首先得精準讀懂官樣文字。
以前段時間引起熱議的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為例:
政策文件中的表述是“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官樣文章中,“建立”、“探索建立”、“研究建立”和“推動建立”各有不同側重和要求。
探索建立,是研究還不夠成熟,需要再作深入研究或者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后,考慮是不是要建立。
研究建立,是傾向于建立,“研究”的方向和重點是怎么完善配套機制,確保建立起來的新制度周延穩妥。
推動建立,是:“不是我這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我研究后,供更高層決策或者其他具體負責部門參考。”
建立,強調的是要求和任務。研究已經成熟,要求普遍建立。至于怎么保證建立的新制度更周全、不出問題,是在普遍建立的前提下,通過其他措施予以控制的問題。就像對“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意見提出,這種犯罪不適宜封存、那種犯罪不適宜封存。這些與政策文件的要求,有背離的地方。“抓住輕微犯罪這個牛鼻子,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對不宜封存的犯罪,不是輕微犯罪,你不判他輕到足以封存的刑種刑期就可以了。”“先普遍建立,不適宜封存的通過刑種刑期予以控制。”這既落實了政策文件的要求,又兼顧了實踐穩妥的需要。
前面講了這么多,主要是想說:表述問題,是個大問題,需要認真拿捏。很多時候,外界特別是辦案機關對辯護意見高下的判斷,是從表述是否穩妥得當開始的。
有的辯護意見,充滿虎狼之詞,看著解氣,實際還很青澀。既不會被采納,還容易被嘲笑。
所以,寫好辯護意見,要從文字表述的拿捏開始
比如:對法律理解有分歧的,不要輕易斷言“這是錯的”、“這是對法律的誤解”。而應當是“對法律條文的認識還有分歧。有的認為這樣,有的認為那樣。綜合法律條文與配套規定,以及不同法律條文的銜接關系看,哪種觀點更穩妥”。
再如:對事實認定有差異的,也不要定論似的說“明顯錯誤”、“歪曲事實”或者“顛倒是非”。更適宜的表述是“這樣認定事實,缺少客觀證據證明。結合全案證據看,哪種認定更符合實際。”
又如:對辦案動因有疑問的,更不要貿然就說“這是構陷”、“這是枉法”。如果有這么明顯的構陷和枉法,你為什么不去紀委監委控告舉報?更適宜的表述是“當事人沒有引發什么具體的社會矛盾,是否構成犯罪還有進一步研究空間。事實認定上,也有偏頗和不夠公允的地方,僅摘取了不利證據,對有利證據沒有收集和移送,由此導致整案事實也不夠客觀。”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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